第15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一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一、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背叛国家罪与同样具有背叛行为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的界限。这几种犯罪在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等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在主体和客观方面有区别。根据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都涉及危害国家的领土完整问题,但分裂国家罪表现为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则是行为人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都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则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武装暴乱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把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群众闹事的行为区分开来。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要注意区分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那些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04、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五、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策划、实施的内容不同。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资助的内容包括向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质的帮助。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节叛变、叛逃的犯罪一、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动投靠敌方营垒,为敌人效力;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战争期间误入敌占区,但主观上没有投奔敌方营垒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虽被敌人捕获、俘虏,但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都不构成投敌叛变罪。2.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敌叛变罪与投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区分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3.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根据刑法第108、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指“掌握”国家秘密就是从重处罚的条件,而不管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是否出卖或泄露给其他国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第三节间谍、资敌的犯罪一、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2.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根据刑法第110、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供不是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此外,按照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有限度公开某些国家秘密,与合作方互换、交流情报、资料的,是合法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2.区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单一,仅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后者除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之外,还包括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前者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与间谍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1、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资敌罪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战时即使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或者虽然是战时但是供给敌人的不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也不按照本罪论处,构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处理。根据刑法第11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