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刑法法考辅导讲义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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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下列阻碍执行职务情形之一:(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足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希望迫使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引导、劝诱、挑动、促使群众实施某种行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要他人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以阻碍法律、法规实施为目的,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而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分裂国家或者倾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煽动民族分裂、地方割据或者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不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第2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国家秘密,或者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国家秘密。非法获取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国家秘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对象限于机密级和绝密级的国家秘密。2.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也可能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对其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不单独定罪。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接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客观要件。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商业秘密,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非法侵入。如果是无意中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经警示仍不退出的,应视为故意非法侵入。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及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技术操作方法,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如果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本罪论处。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罚。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使用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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