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考辅导讲义第1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要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现代出现的。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因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2.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决定其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等。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但需要参加诉讼,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活动。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6.有关国际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制定的目的,从而为它的制定和实施确定了要达到的目标,尤其为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指明了方向,其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是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从宏观角度着眼构建了刑事诉讼法的使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则从微观角度建构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是从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对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所谓准确,就是做到整个案件的事实清楚,准确可靠,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对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和及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要求准确,不要求及时,准确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不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时过境迁,就难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只要求及时,不要求准确,及时也就失去了意义,甚至还会造成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后果。因此,准确和及时这两个方面都必须注意。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还需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确定为有罪。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作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任务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完全一致的,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只有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片面地强调惩罚犯罪而使无罪的人受到了追究,片面地强调保护人民而放纵了犯罪,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列宁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院负有强制和教育的双重任务时指出:“我们需要国家,我们需要强制。苏维埃法院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这种强制的机关。法院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教育作用。为了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任务,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必须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因为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其次,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及时、合法地追究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向公民进行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违法的表现,诉讼结论是错误的,那么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支持,更不用说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了。最后,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害关系,使他们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以动员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支持和协助司法人员的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应该注意保障证人的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刑事诉讼法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完整地了解这两项任务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的目的。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认识不一,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犯罪控制模式比较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关注对犯罪的惩罚,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提倡个人权利应超越国家之上,在刑事诉讼中比较重视人权保障,当二者不能兼顾时,往往选择保障人权。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权力的扩张性使得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于惩罚犯罪。体现在诉讼制度上,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