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院刑事诉讼法法考辅导讲义第8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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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可以采用,法院无权采用;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2.对象具有惟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1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对证人可以进行拘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4.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任意自由裁量。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当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减弱或者消除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强制措施予以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强制措施只是一种预防性手段,因此,并非对每一刑事案件中的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贯彻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只有不适用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强制措施。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刑事案件的具体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强制措施一经采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随时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要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越大,反之,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应越小。对于只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逮捕。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及可能性的大小。可能性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力度就应越大,反之就应越小。对没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是否需要采用强制措施以及需要采用何种强制措施。4.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采用强制措施及应当采用何种强制措施,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仅在决定适用强制措施时要考虑以上因素,在强制措施适用的过程当中,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了变化,还应当及时变更、撤销或解除强制措施。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和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都会对公民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但他们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处罚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适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适用于已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罪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条件不同。刑罚适用的条件是违反刑法并被法院认定有罪;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4.法律依据不同。刑罚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判处;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适用。6.适用时间不同。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判决之后;行政处罚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之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7.稳定性不同。刑罚和行政处罚相对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情况、证据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变化可以随时变更、解除或者撤销。(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定强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它们之间也存在重大差别:1.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表现为预防性和保障性,适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也即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不管其将来是否还会实施,都可对其采用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很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包括案外人,适用范围很宽。3.适用的条件不同。刑事诉讼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即可适用强制措施。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适用。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5.适用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既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案件的执行阶段。6.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从对人身的强制力度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力度最大。从剥夺的权利的性质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与判决有一定的关系,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先行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判决不发生任何关系。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同一名称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在三大诉讼中都可适用,但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适用主体、条件、期限、适用对象等都有很大不同。三、公民的扭送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都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扭送措施是为了鼓励公民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捉拿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扭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管辖分工,决定由谁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十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不够拘留或者逮捕条件的,应当向扭送的公民讲明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然后将被扭送人释放。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诫被扭送人不得对扭送群众实施打击报复,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检、法人员对于扭送有功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鼓励,以弘扬正气,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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