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大自然保护区管理课件04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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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管理》课程讲义2参考书3参考书4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第二节国内相关法规5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解决人类在经济发展与资源持续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包括制定法律,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但是,仅仅靠各国单独采取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由世界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广泛的国家合作,采取共同行动,才能达到人类对环境资源持续利用的最终目标。为什么需要环境立法?6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1国际环境法概论1.1产生的必然性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大气、水、迁徙动物并不受国境的限制,因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保护。在地球上有许多两个以上国家共管的河流、湖泊、山脉等自然环境,也有属于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如南极、公海,都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7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1国际环境法概论1.2对象和主体与所有的国际法一样,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国家。另外,一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世界保护同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也被视为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国际环境法的对象是国际环境法主体之间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国际关系。8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1《生物多样性公约》当前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文件,从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就保护生物资源作出了总的原则性规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制定,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签字,目前有160多个国家签署参加这一公约。9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增长。考虑到这种贸易活动对野生生物的影响,IUCN号召制定,以控制稀有濒危野生物种及其产品的贸易。CITES于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于1975年7月1日生效。中国是在1980年联合国及公约秘书处驱逐台湾当局后加入的,1981年4月8日起该公约对中国生效。10公约附录一●包括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建议只有当商业性圈养的标本根据缔约国大会有关标记的决议做了标记,并且批准该贸易的文件上注明了标记的类型和数量,才可以允许其贸易;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11公约附录二●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同时附录还列入了为了使上述物种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12公约附录三●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它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13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3《保护野生动物中迁徙物种公约》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环境大会第32项建议认为,各国政府应考虑制定国际公约,以保护那些生活在公海或在国家间迁徙的物种。为此,于1979年6月23日在德国波恩诞生了该公约。14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湿地丧失的速度十分惊人,为此,以国际水禽局为主的保护组织召开了一系列阻止湿地破坏趋势的国际会议,该公约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中国于1992年2月递交申请书,同年7月31日生效。15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5《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会上通过,中国于1985年11月22日决定接受此公约,1986年递交首批遗产清单。16第一节国际相关法规2国际野生生物法2.6其它野生生物保护条约《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日侯鸟保护协定》…….17第二节国内相关法规●1法制建设的意义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拯救珍稀濒危的生物物种;探索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及方法,促进经济、科学、教育等事业的繁荣发展;为人们提供旅游、休闲的胜地。18●2有关国内立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修改。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订。●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该行政区域内各级县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203中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关系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两个互为联系但又不尽相同的独立体系。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些原则、制度、要求等,应当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去落实和实施。国家不能用国内环境法的规定来改变已经参加的国际环境法中的原则,当有抵触时最好使其无冲突。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1●4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宪法中保护环境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宪法第9条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颁布并实施,它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占有除宪法之外的最高核心地位,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为其它单性环境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23海洋环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稳定,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业的发展。海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24陆地环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中国的农业是采用大农业的概念,因此农业包括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25陆地环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1月1日实施。1998年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年颁布《森林法实施条例》。目的是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26保护区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l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是指将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水域依法划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8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极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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