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依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依法行政的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依法行政的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的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依法行政的要求•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如何实现依法行政•一、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把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法治观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很重要的一点就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损害,就没有达到执法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平时要加强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工作,并善于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学习及应用,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执法转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做到在行政执法中宣传法律法规、明确违法事实、提出法定依据。摒弃“开口就是处罚”的简单执法方式。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历史记录,案卷评查是规范执法、监督执法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采取不定期抽样评查、定期全面评查等措施,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山东省行政程序特别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特别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三)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山东省行政程序特别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山东省行政程序特别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