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2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订立、变更、废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答复;(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三)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没有新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四)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3(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的除外。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事项责任处理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接访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处理,而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转送、告知权利义务、说明有关事项、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被申请人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4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告知其变更而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第十七条对行政机关转引其上级机关内容确定且必须执行的指示、命令、决定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人就前款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机关应于5日内将申请转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对甘肃矿区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甘肃矿区办事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甘肃矿区办事处或省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申请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期限和受理申请的机关。因未告知,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但补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第三节申请的转送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制度。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设立接待窗口,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属于行6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转送案件应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制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于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法制机构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将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申请行政复议而以其他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接收投诉材料的机关应于5日内将投诉材料转送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接受投诉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按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于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推选出的,由法制机构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变更、放弃、7和解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通知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制机构通知第三人并确定其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法定审理期限。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法制机构收到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第三十三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举行听证的权利。(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听证的权利。(三)法制机构在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8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于5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于5日内责令其受理。受到责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并报告上级机关。上一级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已经责令下级机关受理,下级机关仍不受理的;(二)下级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从起诉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9已被受理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或不当情形,法制机构应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处理。第五章证据第四十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或者经核对与原件、原物无异的复印件、副本、照片等。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逐条进行10答辩和必要的举证;(四)说明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第四十二条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证据。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可以提出下列证据:(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证据;(二)证明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证据;(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五)申请人、第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11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法定机构鉴定,协商不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四十六条法制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适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的证据。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第六章行政复议审理12第四十八条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