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蕲春县建设局2目录一、前言二、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三、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核审制度五、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方案六、蕲春县建设局关于成立全县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七、蕲春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八、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九、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十、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十一、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告知制度十二、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三、蕲春县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流程表十四、蕲春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实施办法3十五、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十六、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十七、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十八、蕲春县供水行政处罚细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十九、建设局墙革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十、建设局建筑稽查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十一、建设局装饰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十二、蕲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十三、蕲春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十四、蕲春县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4前言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第一步矣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按照县纪委、县政府监察中心的部署和安排,于2009年2月20日制定了《蕲春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点。成立了以局长叶祥新为组长,副局长梅金平、梅仕明、童雄生、何立清、姚安平、胡春华为副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四大体系:一是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定了《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许可工作规程》、《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核审制度》,重大事项提交局党委集中讨论决策。二是公平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三是建立公开便民的行政许可体系。四是建立高效和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制定了《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方案》、《蕲春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5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告知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对相关的4部法律46部法规、规章中涉及建设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梳理,共梳理建设行政处罚316项,从中选取了188项裁量幅度较大的涉及面广、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项目,作为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6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第三条建设局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股室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业务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业务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五条业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业务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7(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本业务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业务单位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业务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第六条凡需由建设局初审的行政许可,各业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在建设局签署初审意见后,各业务单位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许可部门。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各业务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8第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建设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各业务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盖建设局行政机关印章。第十二条建设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各业务单位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三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各业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9延续申请的,各业务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五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受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各业务单位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业务单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到由建设局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各业务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局审定,各业务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蕲春县建设局行政10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各业务单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各业务单位公章,共他的由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建设局行政机关公章。第二十二条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由各业务单位统一编号,并加盖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机关公章。11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责任意识,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行政部门执法权限:蕲春县建设局是代表县政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局长是本部门执法活动法定代表人,对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其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其共同责任是:1、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县建设系统正确实施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指导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3、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系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将执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规范。4、负责组织宣传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5、建设局各职能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法活动责任人,对本职能部门执法工作负责。第三条县建设局行政执法机构和通过书面委托的执法单位具体实施建设行政管理,对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对建设局部署的行政执法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12第四条局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必须以县建设局名义,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行为代表县建设局。凡导致诉讼案件,由受委托单位出庭应诉,造成经济损失,由其负责赔偿。第五条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确需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的或其它重大行政行为的,执法责任人应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或法人代表提交行政执法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条执法责任制措施。(一)必须及时、准确、合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得徇私舞弊,违法行政。(二)要对内对外广泛宣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执法。(三)各执法单位必须做到岗位责任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各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严谨,行为规范,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力戒简单粗暴。134、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六不”即:不超越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打击报复,不故意刁难,不违反程序,不参与“三乱”。第七条坚持档案管理制度,各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法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第八条坚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