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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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3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2002]4号《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具有执行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第二章执法制度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市人民政府可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行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依法受理相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负责实施的本市新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一周年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七条(一)(二)不(三)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将备案改为审批;(四)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向第二十条(一)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四)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培训、和为企业注(五)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六)(七)(八)(九)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对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十)(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十二)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业务,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第二十三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下列方式予以监督:(一)(二)(三)(四)(五)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一)(二)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三)执法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四)(五)执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意见和建议(六)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和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七)第二十七条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通知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一)(二)(三)(四)第三十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后果时,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二)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三)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四)行政执法机关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五)对应当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六)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七)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维持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通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责令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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