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国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六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1953年选举法奠定的。★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政治权力机关。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制度在选举法的保障下正式建立起来。★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但很多重要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11日下午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邓小平(右一)在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说明报告。主席台上(自左起)宋庆龄副主席,毛泽东主席,刘少奇、朱德、李济深、张澜副主席。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领取的选民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二)1979年:制定新的《选举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该法后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六次修改,选举制度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充实。1979年《选举法》以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为出发点进行修改,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极性。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三)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四)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五)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比较重要的修改有: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统一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统一为4:1;恢复预选,但仅限于间接选举中;直接选举中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完善了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的程序。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六)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选举法》。这次修改的内容多为细节补充,依然是对一段时期各地选举经验的一般总结。这次修改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本次修改越过了过去的公式化介绍形式,使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能,使选举向着民主、竞争的方向实质性前进了一步。另外,修改稿对罢免程序进行完善,规定了破坏选举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种类。13(七)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改《选举法》。★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原则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八)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新《选举法》于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29日公布、施行。这次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第34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45条第2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第46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现行选举法共十二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个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七条)本章对选举方式、选民和候选人资格、人大代表结构以及会议经费安排作了规定。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方式。是我国选举人大代表遵循的原则之一。县级以下(含县级)采用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采用间接选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我国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凡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同时享有被选举权。3、在代表结构上,体现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4、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第十条)本章对主持、领导和指导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规定。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选举工作的主持、领导和指导(第八条)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省、地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代表选举。县级及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代会选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指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级选举委员会工作。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九、十条)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主要由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一、准备阶段(1—3项)(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2)选民登记,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述,做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第4项)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如真实有效,依本法规定程序,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公布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投票选举阶段(5—7项)主持投票选举。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使用流动票箱组织选民投票。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本章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确定的程序、名额分配等做了规定。1、代表名额确定(第十一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区基数增加1名代表人口数总名额控制数省、自治区35015万1000直辖市3502.5万1000地级2402.5万人口超过1000万,不超过650县级1205千人口超过165万,不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可以少于120名乡级401.5千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以少于40名。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治区、聚居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另加5%。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分散的县、乡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另加5%。注:“少数民族多”,是指民族的种类多。“另加5%”,是指(基数+按人口确定的数)*5%。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确定程序(第十二条)原则上,上一级人大对下一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决定。3、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有行政区划变动或重大工程建设等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代会依本法重新调整。(第十三条)4、名额分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分配。县级人代会中,人口特少的乡级地区至少应有一名代表。(第十四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本章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名额、分配等作了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总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本章对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作了规定。1、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聚居区都应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当地人代会。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