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三章文书制作具体规范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第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承办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第十六条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第十七条案件移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书。“案件移送书”,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机关。“案件移送书(回执)”,由被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机关。“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逐项填写随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分别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盖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并写明具体的交接时间。第十八条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被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和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第二十条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封样。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第二十一条封存/扣押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封存/扣押的原因,填写因发现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或者扣押的必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扣押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封存/扣押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第二十二条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解除原因: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犯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相应鉴定、检测或者评估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应当由被聘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署明日期。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第二十四条责令通知书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文书。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责令通知书应当写明责令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责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应当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五条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署明日期。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事实部分,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理由部分,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等。第二十九条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是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第三十条举行听证通知书,是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主持人、书记员等。举行听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地点,应当具体明确。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林业行政机关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三十一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