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白山市气象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二)《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白山市气象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二)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3年5月1日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2002年5月1日(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4日2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5月17日3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中国气象局建设部2004年10月8日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2004年2月1日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2004年10月1日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2005年2月1日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2005年2月1日8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2005年4月1日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2005年4月1日10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2006年3月1日(四)地方性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3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发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第489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下放至市县。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七条规定: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具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十条规定: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4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防雷安全技术设施的技术检测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办件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资料审查:1、防雷装置地点、场所及类别2、防雷装置相关图纸和资料审批:经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实地检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1998]28号)收费标准收费。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5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第十二条规定: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6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规定: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5项: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下放至市县。吉政发[2005]33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7作。第十条规定: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办件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资料审查:(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3)提供与当地气象台站签定的气象信息合同。审批:具备以上条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当日内发给“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五、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8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4项: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下放至市县。吉政发[2005]33号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3、第十三条规定: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4、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许可结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结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9行政处罚(共31项)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10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法律依据: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七、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