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苗委发机关行政效能十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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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苗委发〔2011〕12号中共联合苗族乡委员会联合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联合苗族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督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村支两委、乡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克服纪律松弛,生活散漫的现象,提高我乡机关行政效能,经研究,特制定《联合苗族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督查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行:附:1.联合苗族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十项制度2.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督查的有关规定中共联合苗族委员会联合苗族乡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主题词:行政效能十项制度规定通知抄送:县委办,县府办。联合苗族乡党政办2011年2月10日印(共印30份)附1: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来访时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并给予满意答复的责任制度。二、首问责任人员职责单位和群众来访来电接触到的第一位在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来访,负责接听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对来电来访事项的直接办理或转交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负责解答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1、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每位来电来访人员,并告知自己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2、来人、来电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应立即答复办理,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讲明办理和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和答复。3、对来人、来电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转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4、对来人、来电所反映不属于本乡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告知其应向何处反映或投诉。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四、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要求接待热情,文明礼貌;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填写记录,准确无误。五、设立举报电话(7249015),首问责任人如有违反本制度或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承诺制一、服务承诺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文明执法,有情操”的思路,在高质量服务人上下功夫,在以人为本约束人上做文章,树立好自身形象。二、服务承诺内容1、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并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和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2、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3、对来访的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客气、耐心,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4、事项联办工作制,凡涉及到两个部门办理的事宜,由有关部门相互协调一次性办理。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5、实行工作人员岗位公示制,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公开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等,以接受来访者监督。三、违诺处理1、承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如不能热情、及时,应予以批评教育;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态度蛮横,造成一定影响的,应予以警示训诫,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2、对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未能一次性告知,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事项,没有按时办理,或有其他违诺事项,应视其情节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经核实后,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限时办结制一、限时办结制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工作事务和监管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二、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培育、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拖拉、推委扯皮、误时误事等不良行为的出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效完成。三、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一般在7日内拿出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必须在事项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五)村级的请示报告,必须在1周内给予答复,1个月内办结。(六)本单位决定的工作事项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或较短时间内办结,并适时向主管领导或交办领导汇报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七)群众来访事项或面向基层服务的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一个月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八)凡已在服务承诺制中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承诺,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解释清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追究责任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没收行政执法证件、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1、违法作出罚款、吊销许可证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后果的;5、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法征收费用的;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9、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10、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3、因依据规定不明确造成出现错误的。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的过错责任,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停止执法,暂扣执法证件,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视情况安排工作。执法人员一年内连续二次造成过错责任,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待岗学习半年,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学习期满,视情况安排工作;连续三次造成过错责任的,予以解聘、辞退或者开除。执法人员因过错责任,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单位经济赔偿的,可以进行经济追偿,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粗暴执法造成重大错案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追究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被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诉。政务公开制度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大力推动我乡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政务公开的内容。(1)党政领导分工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2)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内资金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外收支重点是招待费支出,各项公益事业费支出。(3)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包括分配总数,分配标准及分配各村的情况,(4)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情况。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以及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村干部工资来源及发放情况。(5)计划生育及实事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年度人口生育计划;计划生育率;普查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批准各村再生育指标数;社会抚养费收缴和使用以及各村婚姻情况。(6)合作医疗及各种惠农补贴情况。二、政务公开做到: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一次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三、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主要是通过乡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进行公开。除此以外,还根据公开的内容,利用“明白纸”或召开有关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开。四、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每月一次,每月初公开上月情况,每年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分别公开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临时性工作要在任务完成三天内进行公开。五、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抓此项工作。六、解答疑问。政务公开后,乡党政办要注意收集来访或咨询内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答。一时无法解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并书面送达或电话告知来访者或咨询者。七、公开的监督检查。由乡人大负责对乡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间、要求、形式、程序等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八、公开的调查核实。政务公开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0831-7249015),来信来访意见,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登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然后在公开栏内予以公布。九、公开的督查。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政务公开督查。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归档及时。十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办事,不按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公开内容不真实的,行政主要领导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效能投诉制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1、任何人对本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不满的行为,均可向我乡“督查考核办”进行当面、电话或书信投诉;2、投诉人应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姓名及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应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答复。三、受理范围1、不坚守岗位或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务活动,工作效率低下的;2、态度不好、吃拿卡要、推委扯皮、推拖不办的;3、工作不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的;5、执行公务过程中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乱推销有关杂志书籍资料和有关设施用品等现象的;6、有其他群众不满意行为的。四、投诉受理程序1、投诉由督查考核办受理,经调查了解后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落实整改。2、对投诉者需要到现场帮助解决的事项,其受理人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任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及时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否则应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3、受理机关应对受理事项在7日内做出处理,对复杂事项,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4、对不属受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投诉,须在2天内将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对所投诉责任人的处理1、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示训诫,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格次,三年内不提拔使用。3、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处分。4、对严重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者,除降职降级外,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依据《行政监察法》进行申诉。六、将投诉处理结果与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失职追究制一、失职追究的范围1、不能有效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2、工作人员擅离岗位、办事不力、效能低下、推诿扯皮、作风恶劣、态度粗暴,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发生盗窃、诈骗、浪费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4、在执行公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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