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过户转让协议3篇合同范本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它很重要,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只有签署好了很重大很有意义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值得推荐的合同范文您收集了吗?下面的内容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车辆不过户转让协议3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搬了新家的张女士最近有点儿着急上火。这花了十几万装修的房子没多久就开始出现墙体大面积脱落,找房地产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还一直不得回应,让人如何不闹心?不得不搬出新家租房另住的张女士将黑心房产商告上法庭,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胜诉,责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22350元人民币。2007年3月,张女士从某房产开发公司领到新房钥匙。她花费十多万历时八个多月把新家装修一新,同年11月搬进新房。这新家装修的是既别致又舒适,张女士觉得自个儿的生活越过越甜,可舒心日子没几天,烦恼来了。2008年3月,张女士装修不到半年的新房顶面开始出现大面积脱落,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在多次投诉要求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未果后,无奈的张女士于2008年6月搬离居住仅半年多的新居,并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张女士所购买的房屋顶层脱落原因并不明确,不应确认是其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同时,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保修期时间已过,被告并不承担赔偿维修责任。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对所卖出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故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原告张女士提供关于修复、租赁房屋等相关证据事实清楚,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遂判决被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相关损失费用共计22350元人民币。网友推荐搬了新家的张女士最近有点儿着急上火。这花了十几万装修的房子没多久就开始出现墙体大面积脱落,找房地产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还一直不得回应,让人如何不闹心?不得不搬出新家租房另住的张女士将黑心房产商告上法庭,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胜诉,责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22350元人民币。2007年3月,张女士从某房产开发公司领到新房钥匙。她花费十多万历时八个多月把新家装修一新,同年11月搬进新房。这新家装修的是既别致又舒适,张女士觉得自个儿的生活越过越甜,可舒心日子没几天,烦恼来了。2008年3月,张女士装修不到半年的新房顶面开始出现大面积脱落,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在多次投诉要求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未果后,无奈的张女士于2008年6月搬离居住仅半年多的新居,并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张女士所购买的房屋顶层脱落原因并不明确,不应确认是其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同时,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保修期时间已过,被告并不承担赔偿维修责任。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对所卖出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故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原告张女士提供关于修复、租赁房屋等相关证据事实清楚,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遂判决被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相关损失费用共计22350元人民币。小编推荐转让合同:转让安居房后毁约不卖,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案情简介】2003年,罗小姐与郑先生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约定罗小姐向郑先生转让其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当时已取得绿本房产证)并请律师对协议进行了见证。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并装修入住。2007年,罗小姐取得了红本房产证。之后郑先生要求罗小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罗小姐则表示房子不卖了。郑先生将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罗小姐辩称,签订协议时房屋没有取得完全的产权,因此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清楚房屋的性质属安居房,并约定在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只要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是完全可以达到合同目的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故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律师意见】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但就安居房转让而言,当事人约定在补缴地价、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当属有效。当然,房产上涨,卖方后悔也可以理解。不过这也是正常人应当能够预知的,无理由的违约只会导致损失的扩大(继续履行法院是以房价来收取诉讼费的,败诉方须承担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和保全费)。摩托车不过户转让协议出卖人:买受人:一、摩托车金额:摩托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方式:交车地点:交车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三、质量维修: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质量标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摩托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摩托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7、摩托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8、如属于在摩托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转让合同:房屋质量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乾翁美容美发中心人体业主,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A区朗悦居6号25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王家庄,经营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耀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秀坤,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加评议。于200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秀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9日,上诉人陈福顺与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世界公司将其开发的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区朗悦居第A6栋2单元5层2号房屋出售给陈福顺。陈福顺付款后,新世界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陈福顺。陈福顺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找到新世界公司给予维修,维修后,陈福顺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区分站投诉,该单位经调查,于2003年3月17日出具一份关于新世界花园A6-252用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该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窗台下墙面有漏水痕迹,有少量地板漆面翘起;2、室内墙面抹灰有多处空鼓;3、阳台窗开启不灵、卫生间窗折面损失、卧室窗玻璃裂一块、窗扇封闭不严;4、给水支管管路漏水,已维修完毕。由于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就房屋维修问题协商未果,陈福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退还采暖费。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陈福顺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论为共计损失2456元。陈福顺不服,经该鉴定部门复议,补充损失费919元。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监督站情况说明、购房合同、维修记录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情况,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系被告造成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采暖费,因采暖是基于供暖合同产生的,被告不是供暖单位,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告诉解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告进住房屋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对房屋予以维修,被告未能修复,原告曾于2003年3月17日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被告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陈福顺、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陈福顺上诉称,因新世界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和财产上的损失。因墙内水管破裂造成卫生间地板损坏,致使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主卧室因外探窗户上边漏水,造成面板损坏,新世界公司应赔偿损失。一审鉴定费500元,上诉费2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在保修期内,陈福顺投诉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履行了保修义务,有陈福顺签字的满意证明。在保修期过后,陈福顺新发现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已不属于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福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新世界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现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给陈福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陈福顺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应由新世界公司赔偿的主张,因陈福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是由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且新世界公司对该项主张予以否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福顺提出一审房屋鉴定费5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关于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提出陈福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经维修,但未能维修好,上诉人陈福顺一直在主张权利,2003年3月17日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新世界公司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陈福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新世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陈福顺承担200元;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元。鉴定费500元,由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青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