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内容】1.工作时间制度2.休息时间制度3.加班加点制度【本章重点及难点】重点:1.我国工时立法评析;2.加班加点制度。难点:我国工时立法评析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第二节休息休假制度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Companyname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概述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完成其本职工作的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如生产前的必要准备时间、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连续性工作的间歇时间等。劳动法上工作时间最显著的特点是基准性,即具有“最低标准”,只确立法定最低标准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法律特征是:1.工作时间制度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时间)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3.工作时间是法律明确限定的。4.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真题链接1、【12.4.35】简要说明工作时间的特征。Companyname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二、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一)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四)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Companyname、【11.4.38】试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Companyname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三、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于发展“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1886年5月1日,美国1万多企业的35万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日举行全国性大罢工,迫使资本家承认了8小时工作制。1889年7月,国际工人代表大会在巴黎召开,把争取以8小时工作日为中心的国际劳工保护立法列为议程,并作出相应《决议》,“在一个作为永久规定的日子里,组织大规模的国际性游行示威,以便在一切国家和一切城市,劳动者都在同一天里要求执政当局从法律上把工作日限制在8小时以内,并实现巴黎国际代表大会的其他一切决议。”从此,5月1日成为国际劳动节。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作时间的公约已达十余个,缩短工作时间也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工时的缩短不仅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物质、政治和社会文明的程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四、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一)标准工时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最多时间,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02.4.32】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标准工时,有下列规定:第一,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二,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我国标准工时的演进:48小时—44小时—40小时一年工作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二)特殊工时是指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适用的工时。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四类:1、缩短工时2、不定时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5、其他工作时间缩短工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对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的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矿山每日6小时,化工有毒作业的“三工一休”,每日6~7小时,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一般比日班工作少一个小时。从22点到次日6点。(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针对正在哺乳不满不如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少于8小时,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5)其他依法可以缩短日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决定其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横流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11.4.32】有时长于标准工作日,有时短于标准工作日。一般适用于以下工作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和其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技术工作人员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应与实行标准工时的劳动者在同一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相当。一般适用于下列工作人员:(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因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等;(4)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实施。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时间工时制的单位,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其行为不合法,不能发生不定时工作时间的效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多发报酬也不扣减报酬。在制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时,用人单位仍应以标准工作时间作为确定依据。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4、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也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来制定定额。5、其他工作时间(1)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工的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工,且可能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2)弹性工作时间也称弹性工作制,要求员工每周工作一定时间,但在限定范围内可自由变更工作时间的一种时间安排方案。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LOGO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的概念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亦即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继续劳动过程中为恢复身体健康、消除过度疲劳,依法享有不提供劳动,取得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一段时间的权利。包括狭义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两种。劳动法上的休息时间具有“基准性”,即规定的是最低休息时间。狭义的休息时间VS休假1、休息时间的总量大于休假;2、休息时间固定而且普遍存在,而休假除法定节日外,不具有固定性且享有的程度不同;3、休息不带薪,而休假一般都带薪;4、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价值。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狭义休息时间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3、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二)休假1、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05.4.34】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2、年休假【06.7.34】《劳动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病假2个月以上者,不休);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病假3个月以上者,不休);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病假4个月以上者,不休)。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3、探亲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的带薪休假。我国现在执行的仍然是1981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06.4.31】第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第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或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第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还要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探亲假内。另外,对内地进藏职工、华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也有规定。探亲假期间,应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并按标准报销探亲路费。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4、其他休假(1)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1~3天的婚、丧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亲属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与路程假。在批准的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与15天到30天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与42天产假。对于晚育的,各省一般采取鼓励措施,包括给与男方一定时间的护理假。LOGO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实践中称为“加班加点”。只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日则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若计算的结果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国家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一)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哺乳未满周岁的女工加班加点。(二)延长工作时间条件、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三)延长工作时间长度上的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上的限制第一,在日法定标准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第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第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计件的,则分别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三、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规定是指在法定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加班加点的时间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自然灾害、公共设施抢修、国防任务等。真题链接1、【03.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2、【10.4.36】简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含义及我国劳动法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Company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