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制度与地方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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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区划制度1、从政治学角度分析,行政区划是国家“对领土进行分级划分而形成的领土结构”,其实质是国家为了统治、管理居民而划分的区域。从法学角度分析,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区域划分制度”,即“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便于进行管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将全国分级划分成若干区域,并相应建立各级行政机关,分层管理的区域结构。还有的学者从地理学角度认为,行政行政区划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上,根据行使国家政权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考虑地地理条件(如山脉、河流等)、传统历史、经济联系和民族分布等状况,实行行政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2、行政区划,亦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分级划成若干区域,以便相应地设置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域”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行政区划”是个动态概念,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可见,行政区划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区域则是这种行为的结果。3、行政区划是否科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还关系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行政区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1)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确定行政区划的层次时,不宜过多,这样有利于上情上达,互相沟通;在考虑县、区、乡、镇的区域划分时,辖区范围不宜过宽,因为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最直接的基层政权组织,范围过宽会影响参与、监督的效果。(2)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行政区域的划分要考虑到各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资源,尽可能将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基础和发展方面类似的地区划分在同一区域,把经济中心及其直接影响的地区纳入同一行政区域。(3)要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行政区划要尽可能性将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划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切实贯彻实施。(4)要有利于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和自然环境。行政区划应有利于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合理开发利用区域国土资源,协调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同时,要有利于国土环境的综合有序整治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等。(5)要有利于祖国的统一、稳定。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同时又能照顾历史与现实,中国在行政区划方面,采取了必要的灵活措施。在香港、澳门那里设立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允许长期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实行高度的自治。4、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审批权限。(1)全国人大的审批权限:一是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二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2)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一是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二是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的迁移;三是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四是审批凡涉及海岸、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一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审判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批准变革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二是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想、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历代行政区划变化时期高层政区统县政区县级政区秦郡县汉郡、王国县、道、邑、侯国魏晋南北朝州郡、王国县、国隋、唐前期州(郡)县唐后期、五代道(方镇)州、府县辽道府州县宋、金路府、州、军、监县元省路府州县明布政使司(省)府、直隶州州县清省府、直隶州(厅)县、州、厅民国初年省道县、设治局6、新中国50年来行政区划沿革第一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行政区划处于探索时期,变化较多。首先,在省级以上,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相继建立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分别设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既作为最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又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代表机关,各自管辖若干个省级行政单位。1952年,大区改设行政委员会,仅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而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1954年6月,撤销了六大行政区的建制。其次,在省一级,将原有36个省、1个“地方”调整为新疆、青海、西康、云南、甘肃、绥远、察哈尔、四川、黑龙江、宁夏、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松江、陕西、贵州、江西、河北、河南、山西、福建、热河、辽东、辽西、山东、浙江、吉林、平原、台湾等30个省和1个地方(西藏);另设相当于省级的12个直辖市:本溪、抚顺、鞍山、沈阳、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重庆、汉口;还设1个地区(昌都)、5个行署区(旅大、苏南、苏北、皖南、皖北)和一个自治区(内蒙古)。不久将四川省分设为川南、川北、川东、川西四个行署区。各设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将旅大行署区撤销,旅大改为直辖市。1952年撤销8个行署区,恢复江苏、安徽、四川三省,并将南京改为江苏省辖市;同时,撤销平原、察哈尔两省,其行政区域划归他省。1953年7月,决定将长春、哈尔滨有省辖市改为直辖市(直辖市达到14个)。1954年6月,将辽西、辽东合为辽宁省,将松江、黑龙江合为黑龙江省,将宁夏、甘肃合为甘肃省,并将除北京、天津、上海以外的11个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同年,为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决定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到1954年底,全国省级行政区域有26个省、1个自治区、三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第二阶段,1954年到“文革”前,行政区划渐趋定型,民族自治地方蓬勃发展。首先在省一级,1955年3月,决定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并将昌都地区划归该委员会管辖;7月,决定撤销热河、西康两省,其区域分别划归他省;10月1日,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2月,决定将天津改为河北省辖市;3月成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0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9月成立西藏自治区。至“文革”前夕,全国省级行政区划有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其次在省级以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地级、县级自治区改称为自治州、自治县,并另外增设了数十个自治州、自治县,并建立了一批民族乡。民族乡是指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一级行政区域。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主,不设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乡,应特别注意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此外,1958年起,在农村普遍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乡、民族乡,而且大幅度扩大农村基层行政区域的范围。全国1957年时有97000多个乡,到1958年被并为26578个公社。根据1959年全国人大委会的有关决议精神,直辖市和个别省的若干地级市(较大的市)开始实行市管县体制。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行政区划工作处于党政不分状态。较大的变更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将天津市由省辖市升为直辖市。这样,全国省级行政区划有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969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将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区域划归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五省(自治区)。1975年宪法把原有省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所管辖的区域“专区”改为“地区”,作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相应地设置了一级政权机关(革命委员会)。第四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划工作得以健康发展。主要事项有: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行政区。1979年5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内蒙古自治区在1969年7月以前的行政区域范围。1978年的宪法规定,“地区”不再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直辖市、较大的市分区、县;80年代初起,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推广地级市(较大的市)管(领导)县体制,同时还将一部分县改为市(大多为县级市)。按1982年宪法规定,在农村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了乡、民族乡建制;1984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了乡、镇合并,以镇管村的体制。中国行政区划图中国的民族分布图中国的大军区分布北京军区:河北、北京、内蒙古、山西沈阳军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济南军区:山东、河南南京军区: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兰州军区: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新疆、西藏阿里成都军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广州军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6、现状与问题从宪法规定看,中国行政区域有三种: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即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即省一级的自治区、省级与县级之间的(地级)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三是特别行政区。此三种行政区域的重要区别在于,所设置的地方政权机关的权限不同。大体上说,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大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又大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权限。从实践中看,中国尚有少数称谓特殊的行政区域,如:旗、自治旗等。旗是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全国有51个,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自治旗,是相当于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有3个,也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此外,全国还有3个特区(在贵州省内)、1个林区(在湖北省内),均属县一级的行政区域。截至2006年1月,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单位34个,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单位,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革了设市模式,建制市由1949年的132个增至661个。截至2006年底,全国乡镇总数为34675个,比上年减少798个,其中镇19369个,比上年减少153个;乡15306个(含民族乡1089个),比上年减少645个。地方行政体制的混乱问题。比如关于“市辖市”、“市辖乡”、“镇”、“市辖区辖乡、镇”等新体制问题。随着地级市(较大的市)领导县体制的推广,而一些县又改为(县级)市,这样,便出现了“市辖市”的体制;随着县改为(县级)市或(直辖市、较大的市的)市辖区后,又出现了市辖乡、镇和市辖区辖乡、镇的体制;随着农村基层行政区划的变革,还出现了“镇辖乡”体制。这些新体制的出现适应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应当肯定的。然而,这些新体制的宪法依据问题却是很值得研究的。改革、发展需要行政区划有所创新;依法治国,又要求行政区划与一切其他行政行为一样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如果行政区划的创新将会突破宪法规定,或者说,行政区划的创新将缺乏宪法依据时,如何处置?7、关于省级行政区域的问题。省级行政行政区界犬牙交错,破坏了自然经济区域的完整。省制从一开始就是以分割经济区域为代价的。元朝统治者汲取汉唐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凭险对抗朝廷的教训,改“山川形变”为“犬牙相入”,使相邻政区彼此交错,从而相互牵制,避免出现“形胜之区,四塞之区”。元代省的设立意在“镇抚”而非“牧民”,省乃行政性的军区。“犬牙相入”的划分方法破坏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合理划分。如“秦岭-淮河”一线是中国气候的重要分界线,该线南北的人文、自然条件等均有很大差异。宋代以前,秦岭南北和淮河南北地区基本上不划属于同一政区之中。但从元代起,为了达到军事上以北制南的目的,行省的划分始不尊重该自然分界线。其中,陕西行省就把秦岭以南的汉中盆地包括进去;而汉中是通往巴蜀的咽喉,历史上与关中只有栈道相连,在人文景观和风俗习惯诸方面皆与四川和湖北较近,汉剧比秦腔在汉中要拥有多得多的观众。再如朱元璋建都金陵后,建立了包括淮北、淮南和江南三部分在内的一级行政区南京(相当于省)。南京到了清朝被改名为江南省,后又分成被分成江苏和安徽两省。时至今日,苏皖两省仍然很不合理地横跨着淮北至江南地区,省内地理景观和人文因素都仍有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协调发展。朱元璋建立南京时,把太湖流域分属南京和浙江两省,留下的后遗症便是,直到今天江苏和浙江仍然不能十分协调地共治太湖流域。我国现有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界与自然地理区域界线一致的只有河北、山西以太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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