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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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讲解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分院张莉一、新旧的主要变化二、新制度的具体内容三、新旧制度的衔接内容提要:一、新旧制度的主要变化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将原来分散在制度外的会计科目集中体现在新制度中充实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大账”进一步规范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其他改变(一)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原《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对会计核算目标定位更清晰,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的“双分录”核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决定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也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双分录”一方面反映收付实现制下的收入、支出情况,另一方面反映资产、负债情况。“双分录”的核算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这两项负债采用“双分录”核算,是为了在真实反映单位负债的同时,不影响预算执行的准确反映。如果不采用“双分录”,就会面临“两难”:反映单位负债,就无法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就无法反映单位负债。(二)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双分录核算的缘由收入支出需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很多资产负债收付实现制下不能反映使用双分录记账方法可以在保证收入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前提下,尽可能全面地反映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负债净资产预付账款增加资产基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结转结余减少支付预付账款计入当期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资产基金增加负债增加资产增加(银行存款不减少)结转结余不减少因购买资产发生应付账款不计入当期支出待偿债净资产增加(导致净资产减少)资产负债净资产负债减少结转结余减少偿还应付账款待偿债净资产减少(导致净资产增加)银行存款减少计入当期支出有些资产负债没有采取双分录核算不确认收入、支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付款与支出基本同期: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三)将原来分散在制度外的会计科目集中体现在新制度中对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出台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在新制度中增加了原制度外规定使用的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缴财政款”(由“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款”合并)、“应付职工薪酬”(由“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合并)等核算内容,将分散的会计规定集中体现在新制度中。(四)充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资产方面细化了有关资产的核算内容。比如,将原来通过“暂付款”核算的资产内容,细分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受托代理资产等的核算内容。详细规定了取得资产没有支付对价情况下的资产计量原则(四)充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资产方面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的核算。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四)充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资产方面新增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核算规定原《制度》对这部分资产是否进行核算,如何核算等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相关规定缺失,一些单位对这部分资产要么不会计核算,要么将其列入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管理,不利于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新《制度》增加了对这部分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此类资产的管理。只有水利部门将防讯抗洪救灾物资做,交通部门、市政部门每年投资很大但没有做。(四)充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负债方面细化了有关负债的核算内容。比如将原来通过“暂存款”核算的负债内容,细分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增加了应缴税费、应付政府补贴款、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四)充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内容净资产方面细化了有关净资产的核算内容:将原来通过“结余”核算的净资产内容分解为“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资产基金是核算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不能作为以后支出的资金来源。待偿债净资产是核算反映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五)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大账”解决了长期以来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六)进一步规范收入和支出的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收入方面按照行政单位取得收入的资金性质设置了“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支出方面按照行政单位支出使用主体的不同,设置了“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其中,“拨出经费”科目限定为核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七)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专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项目,取消了原制度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改进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变动的项目。(八)其他改变取消了原制度中不再需要使用的科目:“有价证券”“预算外资金收入”“结转自筹基建”(其核算内容并入“经费支出”科目。二、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制度》共十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1-11条)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2-17条)第三章资产(18-22条)第四章负债(23-28条)第五章净资产(29-30条)第六章收入(31-33条)第七章支出(34-36条)第八章会计科目(37-39条)第九章财务报表(40-43条)第十章附则(44-46条)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核算基础: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可靠性(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纵向可比、横向可比)明细性(可理解性)第三章资产主要规定资产定义、分类、确认和计量原则定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明确规定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分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等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货等。取消了有价证券。资产的确认:1、符合资产定义;2、能够可靠地计量。计量: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1、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买的)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拿东西换的)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4、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行政单位应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额,根据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主要规定负债的定义、分类、确认和计量原则定义——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分类——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1、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政府补贴款等。2、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确认——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1、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2、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计量——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四章负债第五章净资产主要规定净资产定义、内容。定义——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内容——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第六章收入主要规定收入定义、内容、确认和计量原则。定义——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内容——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确认——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计量——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第七章支出主要规定支出定义、内容、确认和计量原则。定义——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内容——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确认和计量——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八章会计科目资产类(17个)(8个)负债类(8个)(6个)净资产类(5个)(2个)收入类(2个)(3个)支出类(2个)(3个)共34个一级会计科目,比现行行政单位一级会计科目增加了12个。第八章会计科目需要注意的几点: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科目编号统一规定为4位。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新科目原科目1001库存现金101现金1002银行存款102银行存款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7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21财政应返还额度115财政应返还额度*102101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102102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1212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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