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府办[2005]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协议规范文本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现将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协议书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街办、镇乡和区级各部门(含经开区各部门)按此文本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洽谈,项目建设协议书由招商局审核并报经开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投资者正式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特此通知-2-附:项目建设协议书(样本)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二OO五年月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文本△通知抄送: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月日印发(共印80份)-3-附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样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签字日期:年月日-4-项目建设协议书甲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快甲方的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乙方事业拓展,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内兴办企业、从事生产项目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1.2.项目内容:1.3.项目总投资:¥:万元1.4.项目选址:龙泉驿区镇,东临,西临,北临,南临。具体位置详见示意图。1.5.经济效益预测:年产值¥:万元,年税收¥:万元。1.6.项目投资强度:¥:万元/亩以上(仅指土地、厂房建设、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1.7.项目建设时限:1.7.1.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附件一约定支付的土地受让定-5-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受让地块的用地红线图(地形图一式10套由乙方购买)及乙方进行前期规划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由乙方开展前期规划设计。1.7.2.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附件一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总价款90%(含地价定金)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红线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就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气接口,办理完毕土地交接手续后,将受让土地交付乙方进场施工。1.7.3.甲方向乙方交付受让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和经甲方审核的总平面图及设计要求对项目动工建设。1.7.4.乙方自项目动工建设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全部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2.地块情况2.1.乙方项目选址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2.2.乙方项目须符合龙泉驿区规划建设相关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地块规划主要指标为:一、二层厂房地块容积率不小于0.5,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地块容积率不小于0.9;出入口方位(实际方位以甲方审批后的总平面图为准);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米;地震基本烈度按6度设防。-6-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让费用支付3.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土地,为有偿出让土地。总用地面积约为亩,其中:净地面积约为亩,代征地面积约为亩。实际用地面积以甲方批准的总平面图为依据,以用地测量放线交接单数据为准。3.2.土地出让价格:乙方按照净地每亩¥:万元(含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费、青苗赔付费、附着物赔付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包含土地测量放线费、地形图购置费、土地登记费、契税)、代征地每亩¥:万元,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费。3.3.付款方式:按附件一执行。4.甲方权利和义务4.1.对乙方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的有效性进行核定。4.2.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项目建设。4.3.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非专线要求的电、水、天然气、通讯、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若乙方生产工艺需专线供电、供水、供气(天然气)等,甲方保证用量,管线建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4.4.负责提供有关基础设施现状数据。-7-4.5.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施工报建有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4.6.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强度、项目建设时限等前提下,向乙方提供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和龙泉驿区相关优惠政策(详见附件二)。5.乙方权利和义务5.1.享受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各项承诺和优惠政策。5.2.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约定。5.3.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建设时限等义务。5.4.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5.5.依法更改本协议约定的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要求。5.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或租赁土地权属。5.7.项目须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5.8.按照龙泉驿区或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本项目建设。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省、市及龙泉驿区或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详见附件三)。5.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甲方劳动力提供个就业岗位。-8-5.10.乙方项目建(构)筑物风貌应与周边协调,乙方在设计临街建筑方案时,应提供2—3种不同的设计方案效果图供甲方审核。6.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协议土地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在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履行违约责任30日内,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另行支付应付未付违约金余额每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滞纳金。6.2.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未能按约定条款为乙方项目正常建设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水、电、气、道路的配套),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按本协议第4.3.条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同时,有权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索赔。如乙方愿意继续实施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从甲方提供符合乙方施工条件之日起重新计算。6.3.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取得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对乙方不利的结果,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根据本协议给予乙方的一切优惠政策。6.4.乙方未按本协议附件一约定的时限向甲方支付定金,属乙方违约,且本协议自动终止。6.5.乙方擅自更改本协议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要求,-9-除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7.项目退出7.1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项目无条件退出:7.1.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7.1.2.擅自更改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的;7.1.3.停产歇业或产值、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额30%,且时间超过两年的;7.1.4.未经甲方允许,有项目外迁、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7.1.5.超过双方约定项目开工时间3个月仍未开工的;7.1.6.超过双方约定项目竣工时间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建设并进行生产的;7.1.7.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以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核定为准)未满足本协议要求的。7.2.项目退出时,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置;土地由甲方仅按原出让价(净地每亩¥:万元,代征地每亩¥:万元)收回;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不计增值收益、不计资金利息前提下,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其原始成本进行审计确认后,由甲方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优先收购。有关收购具体事宜-10-另行协商。(详见附件四)8.优惠政策的变更或解除:8.1.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是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乙方享受本协议所列优惠政策的前提。乙方如有任一违约行为或项目退出列举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给予乙方的一切优惠政策。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后,达到甲方项目引进的条件且愿意继续实施项目,可与甲方另行协商确定地价及优惠政策,并重新签订用地协议。9.其他约定9.1.。9.2.。9.3.。10.若遇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本着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项。11.在本协议签订、履行、终止过程中,若协议双方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2.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11-协议。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一:土地付款方式二:优惠政策三:龙泉驿区环保执行标准四:收购合同甲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12-附件一土地付款方式一、该地块净地价格为每亩¥:万元,代征地价格为每亩¥:万元。二、付款进度: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净地每亩¥:万元,代征地每亩¥:万元计价的总地价款的20%作为定金。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乙方再付给甲方总地价款的70%。甲方收到总地价款(含地价定金)的90%之日起,日内交付土地给乙方进场施工。甲方通知乙方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结清剩余土地款,即总地价的10%。乙方在结清土地价款,备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乙方的前述土地价款,应支付至甲方提供的如下收款单位及账号内:1.经开区以外项目:收款单位:龙泉驿区财政局预算外集中专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支行账号:44022340090249029-542.经开区以内项目:-13-收款单位: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成都龙泉联社界牌社帐号:20010001925-14-附件二优惠政策一、乙方在龙泉驿区新办项目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甲方协助乙方报批后按15%的税率征收。二、若乙方在龙泉驿区新办项目按期建成投产,从投产之日起,甲方分别在年内以技改贴息或专项财政扶持的形式给予乙方资金支持,以促进事业发展。具体方法为:第一年至第年甲方比照乙方缴纳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第年至第年比照乙方缴纳的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由甲方在次年内奖励给乙方,用以支持事业发展。三、报建规费优惠为¥:25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四、乙方在龙泉驿区或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经营期内须将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全部税收依法在龙泉驿区内缴纳。若乙方将应缴纳的税金转移至龙泉驿区之外,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财政扶持政策,并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按拨付时间计息(年息为10%),本息一并追缴。五、乙方新办项目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及龙泉驿区和-15-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如遇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16-附件三龙泉驿区环保执行标准环保要求●噪声控制:城市区域噪声50db,交通干线噪声环境60db。●环境烟尘控制: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烟尘控制区(禁止使用燃煤)。●执行标准:a、GB16297—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b、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7-附件四:收购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收购乙方资产事项达成如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1.收购标的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2.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甲方出资¥万元(大写:万元)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乙方资产。其中收购土地价款¥万元(大写:万元),收购地上建筑物(厂房)¥万元(大写:万元)。3.收购价款及支付方式3.1.收购价款共计¥万元由甲方分次向乙方付清。3.2.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万元。-18-3.3.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万元。3.4.资产移交完毕,资产权属变更后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余款¥万元。4.资产移交4.1.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