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讲解铜山区法制巡讲团讲师铜山区委办深改组办公室岳宁2017年9月22日行政执法案例分析1两个案例:•上海民警绊摔抱娃女子致孩子重摔在地,反映出执法粗暴极不专业•一则民警制服抱娃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众多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名抱着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孩子也一直在痛哭期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女子怀中的孩子直接摔到了地上1.发生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应当怎么办?2.执法过程的记录一定要完备3.对有争议的执法结果必须要公开湖南某地交警在对一起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理之后,被处罚人电话投诉至上级部门,称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辆逆向行驶,是交警在自己本身就有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处罚的,因自己有要事在身,无奈之下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其后,复查人员调取该交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该执法记录仪全屏黑暗,且未有声音记录。1.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必要性2.如何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记录设备的能力行政执法定义背景2行政执法的定义•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换的必然要求•一带一路国际化的必然要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说明群众对我们行政执法的要求与期待越来越高,同时行政执法需要更加精细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背景三项制度规范内容3徐州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徐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江苏省以条块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三项制度。按照国办《通知》关于“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安排,32个试点地区、部门中,江苏省内有4家:徐州市商务局、常州市文广新局、南通海门市、省卫生监督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五条【相关部门及其机构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具体机构。第七条【公示的内容】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执法人员和依据;(二)委托及受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范围、幅度、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姓名(名称)、许可决定;(五)行政强制依据、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事实与理由、结果;(六)行政征收征用依据;权限、标准、程序,相关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与使用情况;(七)行政给付依据、种类、数额、标准、程序、结果;(八)行政确认依据、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九)行政裁量标准;(十)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十一)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权利;(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十三)举报投诉方式、途径和受理反馈程序;(十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第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得公示。第十一条【公示的方式】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单位网站公示;(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公示;(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印发公示册、公示卡、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第十二条【公示的期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解释。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第十五条【评议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二)未及时更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三)将禁止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依照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三)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六)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七)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八)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九)行政征收;(十)行政确认;(十一)行政裁决;(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款规定中需明确量化标准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四条【审核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第五条【审核的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二)证据和法律依据;(三)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第七条【审核的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依据是否准确;(四)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办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托该系统进行,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第九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经补充调查,仍无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提出不予决定的意见;(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六)重大、复杂案件,提出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的意见。第十一条【审核的期限】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十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进入相应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的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各自执法职能和执法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审核制度。第十六条【工作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徐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徐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第四条【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事实。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