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程颖TEL:18980386580QQ:280322876授课内容第一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概况内含背景等内容第二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共7章55条,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第三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重点介绍七种违纪行为的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布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这一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义条例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条例的意义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填补了公务员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福利。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1、明确了主要的原则2、规范了处分的设定权3、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4、规定了处分的权限和幅度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概念及要素处分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处分的四个要素原因特定、对象特定、种类特定、机关特定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公务员2、行政机关退休的公务员3、新录用的公务员4、提前离岗没办手续的公务员5、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背景资料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也有很大不同。在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既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又包括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工作人员;既包括通过选举产生任命的工作人员,也包括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这里所称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勤杂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工、炊事员、司机等,他们的工作不具有执行国家公务的性质,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按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七大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1)违反组织纪律(1)违反职责纪律(3)违反廉政纪律(3)侵害合法权益(1)违反职业操守(2)违反社会公德(5)一、违反政治纪律(1条)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开除)(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1)法条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行为。(2)术语释义散布,是指以分发、张贴、抛洒、在公共场所悬挂、邮寄、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多人或者社会散发,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进行登载。(3)具体表现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宣传品2公开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3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作品4在境外公开发表反对、诽谤政府言论2、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公务员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假如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非法组织:1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2未经登记注册的组织3被撤销登记的组织4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5邪教组织6历史上的反动会道门组织4、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方式组织他人停止工作,或者主动参加到停工活动中的行为。美(联邦、大多数州)、日、德、英法、美13州5、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1组织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2挑拨民族关系3利用宗教制造事端、煽动骚乱6、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贿赂:行贿、索贿、受贿、介绍贿赂、斡旋受贿。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1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公务员,违反规定与外国机构或个人联系2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3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团组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8、非法出境的行为具体表现:1不经规定口岸、关卡出境2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3骗取合法出境证件出境4偷渡根据本条例规定,非法处境的,给予开除的处分。9、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根据本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的处分。2009年,温州杨湘洪出逃事件2008年9月l9日,现年53岁的杨湘洪经批准率温州市鹿城区经贸代表团,赴法国、瑞士、奥地利进行经贸考察,交流活动。9月26日,杨湘洪称其腰椎旧病复发,没有参加原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公务活动。9月27日,代表团搭机飞往法国巴黎。次日,杨称已经约好医生看病,又没有出席在我驻法大使馆举行的会见和宴请。9月29日,代表团结束经贸考察交流活动按计划回国前,杨湘洪电话告知随行人员,称自己伤病严重需卧床静养,不能乘机长途旅行。后又托人带来医疗诊断证明。代表团其他人员均按期回国。接到温州市委关于杨湘洪出国因病逾期不归的报告后,浙江省委领导十分重视,明确要求温州市委做好工作,劝杨早日回国接受治疗。根据省委的要求,温州市委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劝说工作。10月23日,又派出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医生,前往法国探望杨湘洪,并协助医治伤病。因杨湘洪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只能通过手机短信与其联系。此后,杨湘洪曾先后四次打电话给这位负责人,均强调自己病情严重,需要治疗。杨湘洪一方面表示待伤病痊愈后愿意回国,一方面又拒绝透露其具体住址,并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温州市委派出人员见面,使人无法了解其伤病等真实情况。劝说杨湘洪回国无望,派出人员于11月11日返回国内。至此,杨湘洪已经滞留他国不归40余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0、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诸如美国的“绿卡”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二违反组织纪律(第19条)(一)法条理解(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五)旷工行为(一)法条理解组织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政令通畅而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法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问题: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法第63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问题:交流的方式有哪些?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军人以服从为天职→公务员以服从为天职?(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离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组织安排或者个人原因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恋权?恋位?(五)旷工行为处分条例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违反职责纪律(3条)(一)5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0条)(二)行政行为中的8种违法违纪行为(第21条)(三)弄虚作假(第22条)(一)5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行为“躲猫猫”事件一个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的青年,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据《云南信息报》2月14日报道,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2月27日,调查结果正式公布:李荞明系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云南省公安厅认为,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2、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例如:集体越级上访、静坐、集会、游行、拦截交通工具3、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4、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5、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例如: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固定专用的库房物资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1违法设定或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