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有关制度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在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安置帮教工作有关制度村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日常工作职责:(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帮教结对对象,落实帮教任务,做好“帮”字文章,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困难。(2)排摸情况,掌握底数,做到对本村(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3)落实帮教制度,建立好刑释解教人员档案,一人一册,每周进行一次帮教见面交谈,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相结合;普通帮教和重点帮教相结合;组织帮教和家庭帮教相结合。(4)认真做好帮教情况记录,及时向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帮教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制度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1、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社区矫正责任人应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映;(2)每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措施;(3)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4)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交书面汇报一次;(5)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开展一次公益劳动;(6)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7)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制度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一)村“两委”成员每月利用村集体办公组织学法不得少于2学时;定时利用村有线广播向村民宣传有关实用法律一次以上;年内组织党员、村民代表举行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二)根据乡镇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本村年度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本村公民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四)协助乡镇做好本村普法教材、宣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五)做好本村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经验总结并上报;(六)认真完成普法办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七)有专人负责普法学习的记录和普法资料的收集、组卷、归档。法律援助工作有关制度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并且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老年人;(三)妇女;(四)残疾人;(五)下岗职工;(六)现役军人;(七)城乡低保户;(八)农村“五保户”、“病灾户”;(九)农村优抚对象;(十)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二)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宣传。(三)了解、掌握本行政村经济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他们提供申请法律援助的信息,并协助办理申请事宜。(四)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五)业务上服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和指导。公证便民服务有关制度公证业务范围(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为方便群众,需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群众可以直接与村专职司法协理员或本乡镇司法所联系,也可直接与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根据情况确实需要,公证处可上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