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周晓丽•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04年进行修正。后陆续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由1998年通过实施,并2004年修正实施《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0年11月1日施行《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按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省一般保护进行分级管理。•国家重点保护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和国家二级保护。•二、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一)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共有15项,分别为:•1、国家一级保护生野生陆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4、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6、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7、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8、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9、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0、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1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2、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1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1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15、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以上15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国家林业局,•具体承办机构为: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二)由省级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共12项,分别为:•1、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3、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核发•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5、设立观赏陆生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审批•6、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7、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9、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10、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11、与国外签署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审批•12、外国人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以上12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浙江省林业厅,•具体承办单位为:前面8项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后面4项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重点)•我们省主要涉及比较多的是梅花鹿、驼鸟、鳄鱼的经营性驯养繁殖,以及动物园的观赏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一、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4);附表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申请事由注:包括事项名称,涉及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制品数量、规格、经营利用方式、地点、合作方等内容。涉及物种中文名拉丁学名我国保护级别公约保护级别附件材料注:列明本申请所附的各项材料。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及盖章: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地址:邮编:身份证明号:相关资格证明文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序号申请驯养繁殖物种学名(中文名、拉丁学名)数量及单位驯养繁殖场地面积(平方米)兽舍或笼具高度和面积(高度(米)/面积平方米))来源证明文件及文号123驯养繁殖目的○科研○育种○展览○出售○其他(写明具体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储备总额(万元):本单位(个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1、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2、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3、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4、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5、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附表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四)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六)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七)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八)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十)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54种以内的不需要可行性研究)•(十一)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二、数量:无数量限制。•三、程序•(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四、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五、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4、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5、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象驯养驯养繁殖利用的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三、程序•(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四、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五、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一、申请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见附表5);附表5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采集目的采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乡(镇)村林班物种中文名学名保护级别采集部位采集数量采集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年月日(加盖公章)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年月日(加盖公章)说明: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三、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四、程序•(一)申请人经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五、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涉及二级猎捕的许可比较少,但全省也有,象河麂、穿山甲等,只作个简单的了解就行。•一、申报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5、为调控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6、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7、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二、申报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对猎捕对象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3、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四、期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和依据•1、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该《办法》第三条: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浙财综字[2002]10号联合文件规定: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收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