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蚌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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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二〇一一年五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49票赞同、3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立法背景和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与法律责任一、立法背景和总则(一)背景(二)过程(三)特点(四)总则(一)背景1、城乡规划属性的改变——工程技术属性:通过规划技术支持,将明确各类建设的规划要求与建设方法。——公共政策属性:调控城乡建设、保护和管理各类空间资源的法定依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活动属性:规划是展示领导者及发展愿景的生动方法,是公众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有效途径。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所有的优先中规划的优先是最重要的……规划让每一块地都变成了好地,所以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节约……2、快速城镇化阶段2000-2009年全国各省城镇化水平增速比较(%)00.511.522.5重庆河北江西河南安徽江苏宁夏湖南四川陕西山西广西内蒙古云南山东福建浙江海南甘肃广东北京青海辽宁新疆天津贵州湖北西藏黑龙江吉林上海1.6%1.1%(1)城镇化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1.6%(2)城镇人口出现向特大城市、向县城集聚的趋势,差异化路径显现25.05%17.00%16.05%22.46%19.44%26.03%14.65%14.16%26.85%18.30%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2000年、2009年各等级城市城镇人口占全省总城镇人口的比重2000年2009年4个特大城市,5个大城市,10个中等城市规模序列城镇个数主要包括城镇(县级以上)特大城市(城镇人口数100万以上)4合肥市(310万)、淮南市(109万)、芜湖市(147万)、蚌埠市(104万)大城市(城镇人口数50-100万)5淮北市(86万)、马鞍山市(74万)、阜阳市(82万)、六安市(60万)、安庆市(76万)中等城市(城镇人口数20-50万)10宿州市(49万)、铜陵市(45万)、滁州市(41万)、巢湖市(42万)、毫州市(46万)、黄山市(42万)、宣城市(36万)、池州市(23万)、太和县(20万)、阜南县(22万)小城市(城镇人口数小于20万)59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濉溪县、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怀远县、临泉县、颍上县、界首市、凤台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寿县、霍邱县、舒城县、当涂县、庐江县、无为县、枞阳县、宿松县、桐城市、灵璧县、泗县、五河县、固镇县、来安县金寨县、霍山县、含山县、和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郎溪县、广德县、泾县、宁国市、东至县、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望江县、歙县、绩溪县、旌德县、铜陵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建制镇906现状城镇规模与等级(3)城镇格局出现变化城镇群发育不充分3、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1)城乡二元,乡村薄弱:——城市核心主义——乡村规划套用城市城市规划理念和——乡村规划管理薄弱(2)贪大求洋,急功近利:形象工程(3)修改频繁,有规不依:擅自变更规划(4)重权轻责,机制弊端:自由裁量权缺乏约束(二)过程艰难与漫长厅起草→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审查(1年)(1年)(2个月)发布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提交省人大审议(8个月)(1个月)↓(三)思想1、原则与具体以解决问题为主2、上位法与下位法突出安徽特色,以《条例》形式出台3、简略与繁琐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略,由63条压缩到57条(四)总则1、明确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法定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2、关于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的要求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3、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及机构派驻设区的市的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设区的市可以向区、各类开发区和新区等派驻分支机构4、乡镇规划管理问题明确机构和人员二、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城乡规划体系(二)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五)关于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定(六)城乡规划的修改(一)城乡规划体系1、法定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2、城乡规划体系规划间具有层级关系上一层级规划对下一层级规划具有约束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乡规划3、我省城乡规划体系的特别之处城镇体系规划的明确S2,S13——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规划地位的提升S3专业规划的规定S19,S21,S2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S20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安徽省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专业规划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二)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统筹原则——城市、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核心:乡与镇的相同规定——确定区域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S3——规划区的不重复划定S2统筹城乡规划管理——乡、村庄规划的重点S17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倾斜2、符合原则S21——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业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突出上位规划对下一层级的规划的约束性据此建立法律责任3、衔接原则S5——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科学原则S22——城乡规划需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城乡规划的技术真实性要求——城乡规划编制的资质规定性(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域城镇体系:省人民政府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其他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县人民政府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镇人民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需要编制修规的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乡、村庄规划乡规划:乡人民政府村庄规划:镇、乡人民政府2、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国务院省域城镇体系: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标注“经国务院同意”)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城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国务院其他城市:省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他镇: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镇:县级人民政府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县城:县人民政府规划其他镇: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镇:县级人民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重要地块: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庄规划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3、城乡规划的备案规定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城:本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他镇:无备案要求)保护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备案:送备案机关:告知接受备案机关:审查(可不是即时性)4、城乡规划报批前的必要程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意见:专家、公众方法:听证会、论证会——公示公示期限:30天公示场所:固定场所、政府网站——审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主体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区域性城镇体系体规划:审批主体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镇、乡人代会村庄规划: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具体工作)审定: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其他镇总体规划审查: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业规划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具体的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具体工作)审定: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业规划(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1、注意区分各类不同规划的编制重点城镇体系规划:——城镇化发展战略与途径——城镇的格局架构——区域性重要设施安排——空间管制(限建区与禁建区的划定与管制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规划区范围(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三区四线)——总体规划阶段的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辨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约定(契约)技术规定的法定约束力问题——整合各类专项规划的设施及系统建设要求——根据建设强度确定各类设施配建要求——明确地块建设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物的定位——空间环境设计——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2、注意关于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管制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的控制性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使用强度、环境要求、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保护核心:三区四线(五)关于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定1、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的规定相应资质等级2、规划编制单位接受委托的规定资质许可范围内3、编制规划的规定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上位规划或规划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约定:规划编制单位OR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4月)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城乡规划法》(2008年10月)——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属城乡规划范畴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由有规划资质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是由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六)城乡规划的修改1、建立城乡规划的评估制度S39城市总体规划:两年一次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五年一次2、规划修改必须要在规定情形出现时方可进行《城乡规划法》规定了总体规划修改的情形《条例》补充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修改的情形S41,S42——上位规划发生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兜底条款3、规划修改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规划修改需批准方可进行——规划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论证会等)——修改后的规划必须履行原审批程序4、修改内容的规定——不得通过修改下一层级的规划来修改上一层级的规划——修改涉及上位强制性内容的,需先修改上位规划5、修改规划的利益补偿机制三、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二)城乡规划的许可类型(三)各类许可的核发规定(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几个特别问题(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奢华倾向强调尊重实际2、有计划分步骤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城市、镇编制与国民经济规划同步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3、公益优先原则民生项目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公共服务设施优先4、各有侧重原则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环境——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周边农村镇、乡、村庄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等设施——优先安排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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