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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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唐山曹妃甸筑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王新•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我国规范体系,规范持续不断修订完善•汇报本人参编规范的情况:•参编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金属屋面与采光顶技术规程》•参编的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高层建筑钢-混混合结构技术规程》•主编的广东省标准:《钢结构设计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基坑支护:岩土和结构两个专业的结合•介绍1.修订内容•2.从结构专业看基坑规程•两版规程依据背景:•工程数量•基坑深度•设计主体的演变、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注册师制度的施行•从业人员•地下空间的开发•大量地方规程的颁布•主编风格•数易其稿:从内容增加较多、有争议→精简、统一•形式改变较大:表达更直接、对初学者更易理解•内容改变不太多:吸收成熟的成果•1.0.2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临时性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基坑开挖与监测。•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基坑,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本规程。•关键词:临时性建筑基坑•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一、基本规定•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关键词:设计使用期限•使用年限:对设计、施工、、建设各方的影响•基坑支护是临时措施•可靠度•荷载一般不需考虑长期作用、材料耐久性。•避免超越设计状况,•支护结构的支护期限规定不小于一年,一年中的不同季节,地下水位、气候、温度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会使土的性状及支护结构的性能随之改变,•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新增强条)•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应具有的两种功能。•A:应具有防止基坑的开挖危害周边环境的功能,这是支护结构的首要的功能。•B:应具有保证工程自身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应为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提供正常施工的作业空间及环境,提供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和运输的场地、道路条件,隔断基坑内外地下水、地表水以保证地下结构和防水工程的正常施工。•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该条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基坑支护工程不能为了考虑本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利益,而损害环境和相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3、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细化了8点)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细化了4点),结构重要性系数未变。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1.明确了:结构按分项系数表达岩土按按安全系数表达•2.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由材料强度控制的结构构件的破坏类型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法,荷载效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抗力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并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3.涉及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本规程的修订,对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问题恢复了传统的单一安全系数法,一是由于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明确提出了可以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不会造成与基本规范不协调统一的问题;二是由于国内岩土工程界目前仍普遍认可单一安全系数法,单一安全系数法也适于岩土工程问题。•4.以支护结构水平位移限值等为控制指标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也与有关结构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3.1.5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3.1.5-1)•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3.1.5-2)•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3.1.5-4)结构荷载组合简介(非本规范内容)11112jjiiiimndGGkQLQkQLcQkjiSSSS112jkkiikmndGQcQjiSSSS11jkiikmndGqQjiSSS材料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标准值/材料分项系数(非本规范内容)d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钢材牌号钢材厚度(mm)强度设计值强度标准值强度极限值抗拉、抗压、抗弯fa、f’a抗剪fav端面承压(刨平顶紧)fce抗拉、抗压、抗弯fak、f’akfauQ235≤16215125325235375>16~40205120225375>40~60200115215375>60~100190110205375Q345≤16315185400345470>16~35300175325470>35~50270155295470>50~1002501452754702)坑体滑动、坑底隆起、挡土构件嵌固段推移、锚杆与土钉拔动、支护结构倾覆与滑移、土的渗透变形等稳定性计算和验算,均应符合下式要求:KSRkk(3.1.5-3)式中:Rk──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Sk──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K──稳定性安全系数。•3.1.6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1.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3.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取值。3.1.7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γ0Sd)可采用下列内力设计值表示:弯矩设计值kFMM0(3.1.7-1)剪力设计值kFVV0(3.1.7-2)轴向力设计值kFNN0(3.1.7-3)按结构规范:抗拔力标准值300kN需要的钢筋面积=荷载效应x荷载分项系数x重要性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300x1000x1.25x1/315=1190mm2按岩土类规范:抗拔试验要求极限承载力=2x抗拔力标准值算一下需要的材料强度:300x1000x2/1190=5043.1.8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1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2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关键词:地基变形允许值1.常规设计:上部结构独立设计基础设计:承载力计算、沉降验算2.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一套系列规范又相互独立3.房屋鉴定一直到送审稿还有具体规定,最后定稿取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规定,“当无明确要求时,最大水平变形限值:一级基坑为0.002h,二级基坑为0.004h,三级基坑为0.006h。”新修订的深圳市标准《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表2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允许值(mm)安全等级排桩、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支护排桩、地下连续墙加锚杆支护,双排桩,复合土钉墙坡率法,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水泥土挡墙,悬臂式排桩,钢板桩等一级0.002h与30mm的较小值0.003h与40mm的较小值二级0.004h与50mm的较小值0.006h与60mm的较小值0.01h与80mm的较小值三级0.01h与80mm的较小值0.02h与100mm的较小值注:表中h为基坑深度(mm)湖北省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中规定,“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如设计有要求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可按如下变形量控制: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边坡土体、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最大值)监控报警值为30mm;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基坑,边坡土体、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最大值)监控报警值为60mm。3.1.14土压力及水压力计算、土的各类稳定性验算时,土、水压力的分、合算方法及相应的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地下水位以上的各类土,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时,对粘性土、粘质粉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对砂质粉土、砂土、碎石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c´、φ´;2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粘质粉土,可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合算方法,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可采用总应力法;此时,对正常固结和超固结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对欠固结土,宜采用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uu、φuu;3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砂质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应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分算方法,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应采用有效应力法;此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c´、φ´,对砂质粉土,缺少有效应力强度指标时,也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代替,对砂土和碎石土,有效应力强度指标φ´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和水下休止角等物理力学指标取值;土压力、水压力采用分算方法时,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当地下水渗流时,宜按渗流理论计算水压力和土的竖向有效应力;当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计算各含水层的水压力;4有可靠的地方经验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尚可根据室内、原位试验得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按经验方法确定。•粘质粉土可采用总应力法•砂质粉土应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分算方法二、支挡式结构1、支挡式结构包括锚拉式结构、支撑式结构、悬臂式结构(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2、根据结构的具体形式与受力、变形特性等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3、要针对不同的设计工况进行结构分析,并应按其中最不利作用效应进行支护结构设计。4、4.1.4~4.1.10在原规范的附录中。结构类型适用条件安全等级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支挡式结构锚拉式结构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较深的基坑1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3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4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不应采用锚杆5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支撑式结构适用于较深的基坑悬臂式结构适用于较浅的基坑双排桩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土钉墙单一土钉墙二级三级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桩垂直复合土钉墙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微型桩垂直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重力式水泥土墙二级三级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放坡三级1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2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引入一个新名词•2.1.6支挡式结构reta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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