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201、汇兑业务可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实时、批量两种处理方式。202、网内联行汇划业务应严格遵循谁发出、谁负责的原则。203、发起社坚持结算柜先记帐、联行柜后汇款的原则。204、批量汇兑业务当日可以申请撤消。205、实时汇兑业务不允许撤消。206、查询查复必须严格按照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彻底、复必详尽的原则。207、一般存款帐户是信用社为参加同城票据清算、现金存取、异地跨系统结算、同业拆借、向人民银行借款、再贴现等业务而开立的帐户。208、存款准备金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范围和定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209、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金往来的款项。210、存放同业款项核算包括存取现金、代收代付等业务。211、信用社资金拆借是指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他行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212、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资金的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可展期1次。213、信用社因短期资金不足需调入资金时,要与调出单位签定资金拆借合同,详细规定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及约责任等。214、业务周转金是指并帐制、交帐制网点及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等业务需要领取的备用金。215、业务周转金坚持“交清重领”的原则。216、营运资金是指实行一级法人县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为保持基层信用社等分支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营而拨付的资金,其核算通过拨付营运资金科目和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217、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60%。218、社(行)内往来坚持“直接往来、及时进帐、相互勾兑、核对一致原则。219、社(行)内往来业务处理要求:记帐要配对、处理分先后。220、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221、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22、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管理部门备案。223、票据贴现的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224、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25、贷款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226、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建造)自用住房的贷款。分为“一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农村“自建房”贷款三种。227、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228、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_6_年,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22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指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230、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231、信用社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指信用社自身建造及出包建造的固定资产。23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或季计提,计提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233、信用社在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234、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入或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收入或业外支出处理,转销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35、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236、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和益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237、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户,贷记无形资产。238、递延资产是信用社的一种过渡性资产,本质上是一种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239、信用社开办费自信用社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240、信用社从其他单位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241、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抵债;二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242、信用社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信用社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243、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244、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入账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收利息。245、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246、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其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收益处理。247、抵债资产出租所得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出租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承租单位负担,抵债资产出租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248、按照贷款的形态分类,不良贷款分为逾期、呆滞、呆帐。249、贷款按照贷款的风险的大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250、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251、按担保方式,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252、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253、出纳分管制度是指钱帐分管、收付分开,凡发生一切出纳业务的收付,由会计部门负责记账,出纳部门负责现金及实物的收付整点和保管。254、营业网点主任或计主管可直接查库;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查库时须持盖有县级联社公章的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社人员陪同方能查库;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查库,管库员有权拒绝检查。255、中央银行信用借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划分为二十天内、三个月内、六个月内、一年期四个档次。256、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是指因金融宏观调控需要中央银行向县级联社吸收的特种存款。257、拨付营运资金科目核算县级联社向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币营运资金,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币种进行明细核算。258、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合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259、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260、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26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山东省籍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62、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263、五级分类贷款的基本特征分别是:正常类特征为一切正常、关注类特征为潜在缺陷、次级类特征为缺陷明显、可疑类特征为可能损失、损失类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严重。264、一般准备是指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265、信用社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66、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损失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67、按贷款四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比例为: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268、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比例为:关注类贷款2%、次级贷款类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269、呆账准备期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超过1%的部分要依法纳税调整。270、信托业务按照经营的性质分为贸易性信托和金融信托两大类。271、会计人员在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时,必须核查委托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委托贷款基金金额,若委托贷款金额大于委托贷款基金金额,则不能发放该笔委托贷款。272、信用社代理业务主要有代理收付、代理集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信用签证等。273、贷款结息日,存款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应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274、核销呆账贷款时,同时将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已核销呆账科目核算。275、发生其他应收款时,会计凭证要经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列账。276、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联社入股的资金。277、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278、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279、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280、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281、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282、信用社对短期投资的取得和转让设置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283、信用社认购的债券,其发行价值有两种,一种是按债券票面价值发行,也叫面值发行;另一种是按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发行,也叫溢价或折价发行。284、债券返售(回购)业务包括买入返售债券业务和卖出回购债券业务。285、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286、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287、在建工程的单项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288、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289、信用社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290、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按不低于20年掌握。291、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292、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293、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294、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29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96、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9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批权限分核准类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298、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299、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该文章转自[公务员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