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财务处王卫东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一)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二)有利于防范错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三)有利于完善会计岗位责任制;(四)有利于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协调一致。1.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铁道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1990年左右3.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4.铁道部《会计基础工作标准》,1997年6月5.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1年4月6.铁道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6年10月修订,目前正在执行的版本达标升级→标准化→规范化1.会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需要。3.单位规模、企业形式变化的需要。4.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5.近几年新发布了一系列财务规章、制度。1.信息化;2.程序化;3.制度化;4.具体化。是《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要配套规章,必须同时执行。如: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将现金送存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个别与《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表述不一致的,按《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第四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五章会计凭证第六章会计账簿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八章会计档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第九章会计信息化第十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十一章会计监督第十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第十三章附则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8重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难点: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0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各运输、多元经营、集体经济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资金、工会会计均应执行本规范。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1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本规范,使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过硬、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清晰、会计核算真实合法,会计凭证、账簿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准确、内容丰富,会计档案整洁、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基础台账完备,各项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财会工作高效、有序。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2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其控制的公司运营(含收入、资金)、多经、集经、工会等系统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实施。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3会计机构的设置可根据业务规模分三种类型:1.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三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或铁路企业设置的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代为核算。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4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二)(三)p3(四)各岗位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1.业务经办与制证、审批;2.制证与稽核、审批、财产保管;3.财产保管与稽核、审批;4.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5.客货票据总账管理与票据的发放;6.收入进款出纳与控制运输收入进款收、存、缴业务的专用印章保管;7.收入进款出纳、会计与对外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办理。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5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稽核、信息化管理、预算管理、出纳、报销,所有者权益、基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运输进款、营业收入、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大修、存货、成本费用、税费核算,运输收入会计、运输收入稽核、客货收入清算、代收款、资金管理、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合同、票证、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保证每一项会计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般以3年至5年轮岗一次为宜。岗位轮换的期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八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6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二)(三)(四)(七)p4(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备助理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其中,运输生产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六)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第十条稽核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5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7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或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已任用(聘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铁路初级标准,其中每个单位会计师及以上的人员至少应有一名达到铁路中级标准,会计信息化岗位人员应达到铁路中级标准。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8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各单位和部门应保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其控制的多经、集经、公司、工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中任职。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p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依据。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1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仅涉及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工作调动、岗位轮换;(二)因病不能工作超过六个月;(三)因故临时离职超过六个月;(四)被撤销会计职务;(五)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六)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需要办理交接的。发生前款(二)、(三)项情况在六个月之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条所规定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3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4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一)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二)会计信息系统软件、文档资料、操作密码、会计数据备份、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有关实物;(三)所负责的会计事项简要说明:截止移交日的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及余额,各项资产、负债、权益余额及变动情况说明,收入、成本及费用情况说明,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等;(四)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p9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5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在下列情况下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P9第21~24条p9~10页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6第二十五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档案,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二)自年初至撤、并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三)撤、并日时点的会计报表(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四)财务印签、印章、未使用的票据;(五)固定资产卡片、主要支出项目、主要工作量、主要设备等各种台账;(六)会计信息系统软件、文档资料、操作密码、会计数据备份。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7第二十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8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9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前提:(一)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三)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四)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0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未经过专业审核的运输收入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允许作为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依据。(三)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1(四)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并且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营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预测。(五)会计核算及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事项。(六)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2第三十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