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前言为了加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含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财务部本标准起草人:宋扬本标准批准人:谷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总会计师条例3管理职能3.1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3.2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4管理管理内容与要求4.1总则4.1.1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4.1.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4.1.3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能。4.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2.1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4.2.1.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规模很小、会计业务很少、确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凡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4.2.1.2在会计机构内部或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岗位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4.2.1.3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一般应当包括:会计主管、出纳、资金管理与核算、存货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资管理与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收入管理与核算、往来款项结算、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稽核、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4.2.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4.2.1.5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各单位财务主管、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轮换的基本原则如下:a)各项目部财务主管任期以项目工期为限;b)项目部财务主管与同一项目经理连续合作不能超过两个工程;c)各分公司、后勤单位的财务主管在一个单位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4.2.2总会计师4.2.2.1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4.2.2.2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b)坚持原则,廉洁奉公;c)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d)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e)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f)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2.2.3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4.2.2.4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程序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国家电网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未配备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授权人履行该职责。4.2.3会计人员配备4.2.3.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由公司按照《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的规定指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4.2.3.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人事安排;b)坚持原则,廉洁奉公;c)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d)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e)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f)有较强的组织能力;g)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4.2.3.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2.3.4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4.2.3.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会计证年检,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会计证自行失效。b)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4.2.3.6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4.2.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4.2.4.1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4.2.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4.2.5.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a)爱岗敬业: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b)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c)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d)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e)做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f)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4.2.5.2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a)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罚。b)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单位或部门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吊销其会计证。c)因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吊销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d)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2.6会计工作交接4.2.6.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4.2.6.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4.2.6.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a)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b)按公司财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4.2.6.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会同公司财务处指定人员共同监交。4.2.6.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a)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其中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也应与有关账簿记录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b)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c)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d)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e)移交人员经管的印章、票据、空白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4.2.6.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4.2.6.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门存档一份。4.2.6.8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4.2.6.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任。4.2.6.10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清算单位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4.2.6.1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2.7会计人员培训4.2.7.1各单位必须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精通财会业务、熟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