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涵江区林业局二0一O年七月II前言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区机关效能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09]54号)以及区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快建立全面合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行使有效的执法体制,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质量,涵江区林业局从实际出发,成立了以吴银山局长为组长、陈飞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股站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分局陈昱为成员的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点、目标、任务、范围主题、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事务。并从相关股站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进行集中梳理,制作了流程图,制定了管理、公开、说明理由、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经过3个多月时间运作,对涉及的14部(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9部)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出行政征收5项、行政强制4项(其中:强制措施2项、强制执行2项),行政确认1项。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全区林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执法体制将更进一步沿着科学化、健康化、阳光化方向持续发展。III目录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0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试行)………………1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管理制度(试行)………………………12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公开制度(试行)…………………………………………………………13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说明理由制度(试行)……………………………………………………14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15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17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3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33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莆田市涵江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林业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林业。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2三、具体做法根据已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基本做法:(一)制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1、制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⑴对行政征收项目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档确定征收标准,或明确按最低标准进行收费。⑵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⑶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⑷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后,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时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写明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金额、依据等内容,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2、制定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⑴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确认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确认条件。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3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程序比较复杂的、确认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确认程序要求、确认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3、制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⑴关于行政强制种类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着行政强制种类繁杂多样,表述不一,行政机关应对实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种类认真梳理,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种类进行分别归类,并制定出不同的行政强制种类相应所采取的行政强制的要求。⑵关于行政强制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规定行政强制的内容,对行政强制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时由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程序。目前行政强制程序仍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随意性较大。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在认真梳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基础上,分别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行政强制权的公正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⑶关于行政强制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时限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时限和行政强制执行时限。行政强制措施时限自由裁量权:4①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具体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即办或按下列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对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③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确实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延期所需的时限,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延期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时限自由裁量权:①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时限的,执行机关(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逾期。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做出规定时,为了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不使其拒不执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对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应作出具体的时限规定。②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5按照《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涵政综[2009]74号)中相关内容(如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的要求,结合下列内容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1、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⑴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形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⑵实行收费“两证一票”制度。“两证”就是在行政征收部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收费时持有的证件,即收费许可证、执法证。“一票”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⑶行政收费必须按照价格审批机关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者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投诉或举报。⑷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制约机制,行政征收部门内部实行申报、审核、收费、稽查岗位分离制度。不得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就低收取。⑸行政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拉赞助,不得借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车辆和物质。6⑹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凡收费款项必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设立专户的方式进行收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⑺行政征收部门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或搭车收费。2、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⑴实行行政确认公示制度。行政确认具体项目的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各环节办理时限、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权利、投诉申诉方式和公示网站等应当公开的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⑵制定行政确认工作规范。一是行政确认工作实施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二是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接收或送达行政确认相关资料、证书、报告等,应依法送达。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告知材料补正要求等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三是作出确认决定。办案人员经审查后,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填写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及时作出确认决定,重要或影响重大的确认行为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四是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确认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确认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制作统一格式的书面确认结论,说明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确认的理由,并7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确认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⑶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确认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审查(审核、审批)权限,完善各环节登记和签字手续,落实岗位责任。对违反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随意授权或委托确认权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⑴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内部审批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制约机制。⑵制定行政强制工作规程,明确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各个环节和流程。⑶实行行政强制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和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