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1目录风景区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2风景区教育局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5一、行政许可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7二、行政审批示范幼儿园申报制度················14三、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8四、行政征收1、招生考试考务费征收制度·············402、中考命题、考务费征收制度············43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征收制度·······464、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征收制度······49五、配套制度1、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522、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553、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局务会制度·········593风景区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按照纪委《关于印发黑河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黑市纪发[2010]2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为指导,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为目标,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查找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漏洞,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二、工作目标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构建黑河市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三、步骤时间(一)制定方案(3月)制定局机关制度建设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时间、组织领导、主要措施等并严格遵照推进。(二)起草制度(3月)1.调研查摆。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查找制度漏洞,完善4制度建设的内容,做到一项权力一项制度,对科室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2.确定目录。对实际行使的权力进行清理,形成《教育局现行权力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核准并报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组织起草。相关科室按照“权力分解、责权统一、监察分离、相互制约、简化程序、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违责必究”的原则,针对权力的不同性质,参照规范的样本格式,组织起草,初稿于4月初完成,报评审组初核。(三)验收实施(4--5月)1.评审验收。4月底前向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由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验收。2.修改健全。制度需要修改完善的部分,要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健全和完善,于5月初报请验收。3.发布实施。经验收合格,将本部门制定的制度以单位党委名义正式行文,并通过教育网站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教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纪委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各负其责。5成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尚建斌副组长:谢芳、杨淑娟、魏志学、董淑杰成员:荆国艳、刘彬彬、高迎红、张永春、于红、葛廷云、孙贵霞、张雪峰、宋玉霞、刘艳萍、韦宏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淑娟同志兼任,成员有魏志学、董淑杰、荆国艳、张永春、,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制度审核和验收、制度录入和公开工作。五、几点要求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部门权力运行的治本之策,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能。2.有关股办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和责任的分解,列入制度建设范围的股办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3.责任追究。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时间紧、工作量大,有关科室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对制度建设达不到标准、时间拖后、影响整体制度建设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风景区教育局2008年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序号行权种类行权项目依据1行政许可(1)教师资格认定许可《教师资格条例》2行政处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63行政征收(1)考试报名费、考务费(2)自学考生考籍变更手续费、毕业生审查费(3)中考命题费、中考考务费(4)高中毕业会考费(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调整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调整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部明确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高中报名考务费分成问题的通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7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教育局师资股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2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三、认定条件和标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中国公民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中国公民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学历条件8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9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1.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由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对经过测试合格者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2.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10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具体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3.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补修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内容和办法另行规定。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后长期(距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合格。5.关于部分人员的特殊规定1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经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条件,不必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合格学历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见习、实习等教育实践,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在近10年内从事相应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条件,不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四、所需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和复印件;4.由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7.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的全省统一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成绩或免试证明。12五、受理1.受理报名;2.审查申报资格;3.组织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能力补修课程培训及考试;4.组织教育教学能力面试、测试。六、审查与决定1.审核组核对省教育厅提供的拟通过人员名单人数;2.评审组向市专家审查委员会汇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合格人员名单;3.市专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同意认定人员名单。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许可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时限24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当日答复。九、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13十、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14附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报主管局领导审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文件,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文件,下发认定工作通知,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确定认定对象及办法组织非师范类专业拟申请人员认定组织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教学能力笔试培训开展认定工作组织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拟申请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认定对申报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教育局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教育局,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采取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