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卫监函[2011]字第64号关于征求《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为规范我省足浴场所卫生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规定,我厅组织专家起草制定了《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稿)。联系人:沈菲菲;传真:0571-87838241;邮箱:wsjd_sff@zjwst.gov.cn。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抄送:各市及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杭州市足浴行业协会。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为加强足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单独开设或开设在其他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足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足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饮具、毛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等物品。(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足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足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第四条场所选址足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第五条环境卫生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六条场所设置和布局(一)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供足浴使用的席位平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个,并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二)足浴场所应设有与其规模相一致的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柜)。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三)足浴场所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七条清洗消毒设施(一)提供公用饮具的足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四周墙面瓷砖宜到1.5米以上,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二)对毛巾、垫巾等公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足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三)应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消毒处不得在饮具清洗消毒间内。(四)在足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第八条公共卫生间设施(一)公共卫生间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瓷砖宜到1.5米以上,有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二)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第九条通风设施(一)场所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9665要求,甲醛浓度应≤0.12mg/m3。(二)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新风量不小于30m3/(h.p),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分体空调的,应定期对滤网等进行清洗。第十条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和储藏(一)应按照不小于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饮具、毛巾、垫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修脚工具配备数量不低于6套/修脚师。(二)场所内应设置专用密闭布草间(柜)用于储藏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设置专用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饮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第十一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一)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和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严格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足浴用容器如使用时配有防渗、防漏的一次性薄膜,在每位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二)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等应符合GB9663中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要求。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中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脚刀片。(三)公共用品用具外送清洗消毒的,应选择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签订有效的清洗消毒协议。(四)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第十二条卫生管理组织足浴场所应当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第十三条卫生管理制度(一)足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足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检测及公示制度;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及索证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等。第十四条档案管理足浴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卫生管理组织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的检测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等。第十五条禁浴标志足浴场所内应在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患有脚癣等传染性皮肤病顾客足浴的明显标志。第十六条禁烟标志足浴场所应配备专(兼)职禁烟员,并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第十七条人员健康管理(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二)从业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痛、咳嗽、黄疸、皮疹等症状,应及时向卫生管理人员报告;卫生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上述人员工作,并安排就诊,如确诊为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八条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一)场所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二)修脚师应取得《修脚师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个人卫生(一)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进行手部消毒。工作服每人配备不少于2套。(二)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第二十条其他(一)足浴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宣传。(二)足浴场所提供的食品、顾客饮用水、化妆品、足浴原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