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Four:LaborProtectionPartOne:Safetyandhygieneoflabor一、劳动安全立法的分类(TheClassificationoflaborsafetylegislation):1、是否发生伤害后果: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2、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特点: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管理制度3、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上的义务和劳动法上的权利一、一般规定:(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时,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三同时)2、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规定。(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健康检查(定期)、保健食品(三)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三级教育(入厂、车间、现场);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A5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经常性教育;负责人教育◎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谁为韩某的死负责任?2000年7月,某食品厂雇佣农民工韩某根据厂方布置清扫成品仓库。韩某在清扫过程中昏倒在仓库内,后被救出,急送至有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调查和临床资料,确认该起事故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为高浓度二氧化碳急性中毒伴缺氧引起窒息。经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成品仓库内,现场无通风设施,食品厂没有对韩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对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加之韩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致使事故现场二氧化碳浓度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事故发生后食品厂以韩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本企业无过错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承担责任。Case:指出公司违法之处某建筑材料公司雇佣了40名职工生产水泥。该公司生产车间只有一个大的房间,40个人,10台设备都在其中,十分拥挤。且该厂房通风设备不好,空气污浊,里面电线密布,且未设有任何消防设备。消防局曾责令公司限期整改,但公司怕花钱,一直拖着不予办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公司经常强令工人们每天上10个多小时的班,且拒付加班工资。某日,公司厂房内不慎起火,因扑灭及时,才未酿成火灾。工人要求增设消防设备,公司经理表面答应,但一直拖着不办。职工范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决定不干了。公司以合同期未满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后在多次交涉之下,才发给了范某被拖欠的工资,但扣下12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视为违约金。范某自然不同意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被公司克扣,遂到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指出某公司的违法之处胡某等6名职工于1999年被某机器公司聘为临时工。机器公司承揽了大型设备改建工程,胡某等6名临时工在改建过程中发现水泥圆形筒仓内水泥粉尘浓度高,有呼吸不畅之感,必须有劳保用品以及粉尘作业津贴。机器公司以本公司只给正式工发放劳保用品,对临时工无此项开支为由拒绝发放,双方发生争议。PartTwo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1、经期保护:《劳动法》6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2、怀孕期保护《劳动法》6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叶某的要求是否能得以支持?叶某1998年在某速冻饺子厂工作,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叶某被安排在速冻车间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叶某经常感到腰疼,月经紊乱,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造成上述疾病的原因是由于她长期在低温条件下工作所致,遂建议她调换工作岗位。于是叶某手持医院证明找厂领导要求调换工作岗位,但是遭到厂领导拒绝。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续)《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10条:“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3、生育期保护《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4、哺乳期保护《LL》3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Q某纺织厂女职工,现怀孕8个月,由于上班地点离家较远,加上怀孕身体不方便,要求提前休产假,是否可以?某女职工与其男友未婚同居,并产下一男孩,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是否按病假处理?某化肥厂女职工休完产假上班后,向厂方提出每班喂小孩2次。但由于离家较远,每次需花费1个半小时,工厂对此按事假处理,是否妥当?何谓“性骚扰”?该女职工能享有多长假期?张某系某幼儿园的厨师,在劳动合同履行至第3年时怀孕,却不幸在怀孕5个月时流产。遵医嘱,张某自流产之日起即开始休息,共休息了90天。幼儿园只按60天产假发给了张某工资,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对此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上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要求幼儿园给予90天产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指出该厂的违法之处某玩具厂生产的儿童玩具,因造型新颖、色彩艳丽、价格适中,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喜爱,供不应求。该厂为扩大再生产,与日方合资成立玩具厂,专门生产中档玩具。合资后的玩具厂派出魏某等20名女工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3个月。回国后,由于专业技术过硬,工作认真负责,生产任务完成得快,质量高,魏某立即成为生产骨干。在魏某的努力下,她所在的生产车间生产效率和质量比以前有了明显提高。1995年1月,魏某怀孕,并在10月生下双胞胎。按规定魏某可以休产假到1996年1月底,但同年1月初玩具厂以生产任务要紧、劳动人手不够为由,要求原告立即上班。魏某认为产假未休完,自己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女工保护规定有权休足产假。而玩具厂则认为魏某借口产假未满,迟迟不上班,是不服从领导,于是停发了魏某的工资,并不报销其医疗费。PartTwo: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工作《劳动法》6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工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经超过半年。(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等级制度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等级手续PartThree:职工安全保障制度一、工伤及其认定1、概念: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2、特征:(1)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职工个人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无过错责任原则(3)范围包括全体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一)工伤的认定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的认定范围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的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范围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视为工伤的情况: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Q1、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发生工伤谁负责?如:甲为某建筑材料装饰公司职工,因放长假,经朋友介绍到一商场干临时工时,在一次外出进货时发生车祸导致右大腿被截肢。2、骑车上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3、1999年4月21日,53岁的李某与锅炉厂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为门卫,负责夜班门卫工作。2000年4月21日凌晨,在李某值夜班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转移赃物过程中,将其打伤,是否为工伤?4、职工在下班途中为抢救一家企业的财产而造成伤亡是否为工伤?工伤认定案例1、自己不小心导致烧伤是否属于工伤?张某在南方某化工厂工作,连续几天感冒导致身体不适。一天他不慎将配置的硫酸溶液洒在右眼上,导致大面积烧伤。2、工作中遭意外袭击能否认定为工伤?胡某为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该公司于1998年将胡某派往北京办事处工作。2000年1月19日,胡某与同事到北京某商场送设备收取汇票后,从商场出门时遭不明身份人枪击,头部受重伤,造成重度残疾。工伤赔偿程序1、认定程序(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30日)(2)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同上(1年)2、劳动能力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劳动能力障碍(2)生活自理障碍3、诉讼程序:(1)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发生争议——调解-仲裁(60日)-诉讼(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不服——行政复议(6个月)——行政诉讼(15日)工伤多年后可不可以补办有关手续?某厂有一职工,在1969年冬建设厂房搬运水泥时摔倒,当时因年轻也没在意。1973年12月5日去医院监察,诊断为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但他并没有要求办理工伤。1996年,因个人不小心在家中又摔扭过两次腰和脚,为此病休了几个月。1997年元月,他提出补办工伤,经厂里研究,认为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且在家中又摔扭过多次,无法确定伤害部位,故未予办理。《LL》Article82:提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仲裁。刘某是否为工伤?1990年,刘某在某市某区某煤矿从事木工工作期间,高某为该矿电工,徐某为该矿修配综合班班长,葛某为该矿矿长。1990年3月的一天,高某拿着葛矿长的批条,找到徐某让刘某给其做木箱,徐某考虑矿上木工活多没让刘某做,便对高某说等以后有时间再做,后来徐某一直没安排刘某做木箱。同年5月21日14时许,刘某正在矿上给煤室安门时,高某找到刘某,当其得知刘某尚未做木箱时,与刘某发生口角,并将刘某打成重伤,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车费、生活费等总计16107元。2001年4月9日,刘某向某市某区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该劳动局于同年4月18日向刘某发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通知单》,确认刘某1990年5月21日发生的事故非因工负伤。刘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维持区劳动局的非工伤认定结论。刘某不服区劳动局的非工伤认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一审法院维持区劳动局的非工伤认定结论。上诉人不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刘之间因木箱之事发生口角,发展到互相动手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某将刘某打伤,这是一起工人在生产车间打架斗殴导致的伤害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职工在生产期间打架斗殴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刘某不服终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后改判,撤销终审判决,支持申诉人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违章作业摔伤应否认定为工伤?孙某1998年5月起在某省龙湾建筑公司做泥瓦工,日工资20元,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11月8日下午,孙某接受公司安排参与维修省政府家属楼。在作业时,五楼的拐角处有两个窗口相隔约1米左右,孙某图省事,违反公司规定,从一个窗口往另一个窗口跳,不幸坠下摔成重伤,被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未终结。此期间龙湾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2000年1月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