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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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1总则1.1为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能力,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达到科学、准确、快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1.4承担火灾事故调查的单位应按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及总队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统一标志的专用火灾勘查车(总队、支队配置)、火灾勘查箱、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投影仪、安装有绘图软件且能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红外可视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移动式发电机或者可移动的碘钨灯、电源布线圈等装备设施,并保证完好。1.4.1消防大队应配齐铁锹、拖把、扫把、水桶、筛子等现场清理工具。1.4.2火灾调查员配备头盔、消防靴、手套、口罩、勘查服等调查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有笔录纸、钢笔或水笔、铅笔、白纸、胶水、卷尺、标尺、印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火灾现场封带、写字板等物品的调查包。1.5总队和有条件的支队应建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室。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物证室。1.6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设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或确定专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1.7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在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由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或委托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看护。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根据《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规定具有多起火点、异常的起火点和火源、助燃剂、拖尾痕迹、人员的异常烧伤、起火点处残留放火物等特征)。1.8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收到该军事设施主管部门书面邀请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1.9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邀请不少于2名与火灾无关的诚实、守信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可以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1.10火灾事故调查分一般调查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2一般调查程序2.1调查的组织2.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的火灾调查管辖分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2.1.2消防总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由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2.1.3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由支队分管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2.1.4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的火灾调查小组组织调查工作。当案情重大或复杂时,应成立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任组长,消防大队领导任副组长,由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2.1.5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保障联络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至少每天应召开一次会议,分别介绍当天工作,分析汇总调查情况,重新审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遇到重要或紧急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组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会议。2.1.6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指定一名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审核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撰写调查报告等工作。各小组除指定一名负责人外,也应确定一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制作或撰写调查材料,提出补充调查意见。2.1.6.1发生火灾后,所在地消防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前准备工作,掌握火灾人员伤亡情况,初步了解火灾损失,及时向支队、总队逐级报告火灾情况;根据火灾损失情况,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2.1.6.2属于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汇报,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2.1.6.3属于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支队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2.1.6.4属于总队负责或组织调查的火灾,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应带领相关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工作。2.1.6.5需要聘请专家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的,应报经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要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组或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指导的,应报请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批准。2.1.7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2.2调查的开展2.2.1调查访问2.2.1.1询问对象(1)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2)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3)熟悉起火部位情况及生产工艺过程的人;(4)最先到达火场的人;(5)目击证人和周围群众;(6)值班人员;(7)受灾单位领导或户主;(8)消防监督人员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9)受害人和其亲属;(10)火灾当事人。2.2.2.2询问内容询问前应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制定询问提纲,询问人员应熟悉询问提纲,明确询问的目的和任务。询问人员应重点查明起火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耐火等级;火源、电源的分布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机器设备的布局,原料、产品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和存放地点;火灾事故前的异常征兆;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在场人员的活动情况;起火时间、部位和施救情况。(一)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的询问提纲(1)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最初起火部位及证实起火时间和部位的依据;(2)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即发现者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起火的,起火前有什么征兆,发现起火时主要燃烧的物质以及火灾中的声、光、烟、味等现象;(3)发生火灾后,火场的变化情况。如:火势蔓延的方向、燃烧范围、火焰和烟雾颜色变化情况;(4)发现火灾后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是否进入过现场,如何对火灾进行扑救和抢救生命财产的,进入现场的路线及使用的工具等;(5)发现火灾时还有何人在场,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场,有什么可疑情况,还有谁知道这些情况;(6)发现火灾时的电源情况。如:电灯是否亮、闪动,设备是否转动,其他设备是否正常等;(7)发现火灾时的天气情况。如:风向、风力、雷电等;(8)报警时间、地点、报警电话号码及报警过程;(9)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二)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的询问提纲(1)离开起火部位之前是否吸烟或动用了明火,生产设备运转情况,本人具体活动内容、地点及路线;(2)离开时,火源、电源处理情况,是否关闭燃气源、电源。附近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品及其种类、性质、数量;(3)在工作期间有无违章操作行为,是否发生过故障或异常现象,采取过何种措施;(4)其他在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活动内容。何时,为何离去,有无他人来往,来此目的、具体的活动内容及来往时间、路线;(5)离开之前,是否进行过检查,是否有异常气味和声音,门窗关闭情况;(6)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具体时间、路线、先后顺序,有无证人;(7)离开时现场物品、设备等分布情况;(8)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9)对火灾原因的见解和依据。(三)熟悉起火部位情况及生产工艺过程人的询问提纲(1)起火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每个房间、车间的用途,车间内的设备及室内陈设;(2)火源、电源情况。火源分布部位及与可燃物的距离,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是否采取过防火措施;架(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的型号规格、质量、使用年限;是否有私拉乱接、电线破损、接触不良等情况;线路负荷是否过载,有无发热现象和出现异味;近期检查、修理、改造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的故障情况;(3)起火部位存放、使用的物资、材料、产品情况,包括各种物质的种类、数量、相互位置。室内有无不宜混储的化学物品,可燃性物品与火源、热源的位置关系,室(库)内通风、湿度、温度情况,是否漏雨、漏水等;(4)有无火灾史。曾在什么时间、部位、地点,由于什么原因发生过火灾或其他事故,事后采取过什么措施;(5)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以往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6)有无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实际执行情况如何;(7)有无不正常的现象。如:设备、控制装置及灯光闪动、异响、异味等。(四)最先到达火场人的询问提纲(1)到达火场时,火势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如冒火、冒烟的具体部位,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2)到达火场时,火势蔓延到的位置和扑救过程;(3)进入火场、起火部位的具体路线;(4)扑救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可疑物件、痕迹及可疑的人进出现场;(5)起火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是否受到破坏;(6)起火部位附近在扑救过程中火势如何,是否经过破拆和破坏,原来的状态如何;(7)采用何种灭火方式,用的哪种灭火剂,效果如何;(8)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五)目击证人和周围群众的询问提纲(1)起火前后所看到的情况。如:发现起火的部位、范围、火势情况,起火前,火源、电源的异常情况,是否发现可疑物和人;(2)群众对火灾的议论和反映;(3)火灾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政治、经济、作风和思想品德,家庭和社会关系,火灾前后的行为表现等;(4)过去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和案件的情况。(六)值班人员的询问提纲(1)交接班时间、记录;(2)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路线、检查次数、是否发现异常及处理情况等;(3)用火、用电情况。如:本人吸烟、照明情况等;(4)发现起火经过、火势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值班、巡逻制度、措施;(6)有无人员出入及具体时间。(七)受灾单位领导或户主的询问提纲(1)对起火原因的看法,提供可疑人、重点人员情况;(2)起火前有无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3)过去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的情况;(4)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5)火灾损失情况。(八)消防监督人员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的询问提纲(1)到达火场时,燃烧的实际位置及蔓延扩大情况。如:最先冒烟、冒火、倒塌部位、燃烧最猛烈和终止的部位等;(2)燃烧特征。如:烟雾、火焰、颜色、气味、声音等;(3)扑救情况。如:水枪部署位置和堵截的部位、放弃的部位;(4)扑救时出现的异常现象。如:气味、声音等;(5)采取的措施。开启和关闭阀门、开关、门、窗,开启地板、墙壁、屋顶、天棚洞孔情况和具体部位;(6)到达火场时,门、窗关闭情况,有无强行进入痕迹;(7)断电情况。到达现场时,照明灯是否亮,机器是否运转等;(8)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如:输送气体、液体的管道和阀门状态,电气设备、用电器改动情况等;(9)是否发现起火源或其他火种、放火遗留物(瓶子等容器、棉花、布团、火柴、打火机等);(10)到达火场时,其他人员活动情况。如:扑救火灾、抢救物品等情况,人员被困情况;(11)抢救人员经过和死者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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