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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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84说明:1、基本消防安全制度应当悬挂在消防(安全)办公室内;2、《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关于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的通知》请以单位正式文件行文;3、消防责任书共两种,一种是消防责任人(法人)或消防管理人(分管消防的领导)与部门之间签订,一种是部门与班组负责人签订;4、消防档案应当装订成册,根据单位实际具体填写;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法律文书等可一并放入消防档案。《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关于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的通知》、消防责任书、消防档案应集中放置在专用的档案盒中,尽量存放在消防(安全)办公室内(也可存放复印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系分管领导检查下属消防工作时使用,每月一次。85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86关于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的通知为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现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如下:同志为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同志为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同志为单位,部门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志为单位,部门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为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年月日87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第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第五条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88程;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五)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组织一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第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第七条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防火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检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检查的责任人。第四条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第五条防火检查的内容:89(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消防车通道,宿舍区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九)防火检查开展情况;(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第六条防火检查的方法。防火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第八条防火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第三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90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五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第三条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帐。第四条每日检查1.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运行日登记表》中详细记录;2.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3.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第五条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91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第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后勤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六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第七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92第八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第九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动火作业应坚持“宁可不生产,也要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为加强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93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第四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持有。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条专兼职消防员、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94保存期限为2年。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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