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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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大队规章制度卫生监督执法制度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8、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9、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4、规范着装、备好相关执法证件。(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7、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隔离进行,分别记录。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工作程序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8、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序。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指导。(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五)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证章。(八)稽查科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制作、送达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报卫生局备案。(九)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科,同时上报卫生局备查。被稽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十)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十一)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1、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2、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纳入考评内容。3、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由综合科、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4、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卫生监督信息情况、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执法学习培训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情况、卫生监督稽查情况等。5、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可以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6、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专业项不能得分:(一)出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8、经考评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责任的,根据过错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将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稽查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卫生局批准。五、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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