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扩报装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进一步提升办电效率,按照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气化铁路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业扩报装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规定了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业务收费、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接电、资料归档全过程的作业规范、流程衔接及管理考核要求。第三条业扩报装应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电服务中心)、电业局,县级供电企业可参照执行。2第二章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第五条为确保如期用电,在工程立项初期客户可就项目供电的可能性及其条件向供电服务中心、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提出供电咨询,对因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可通知客户暂缓办理。第六条受理客户立项项目用电需求,指导客户填写《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受理单》。现场勘查后填写《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答复意见单》,并书面答复客户。第三章业务受理第七条为客户提供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报装渠道。供电营业窗口或“95598”客户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应按照“首问负责制”服务要求指导客户办理用电申请业务,向客户宣传解释现行政策及规定。供电电压110(66)KV及以上的客户新装、增容业务由供电服务中心办理,供电服务中心也可委托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属地受理。第八条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申请报装。(一)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客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见附件1),同时将《关于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客户公示或交由客户阅读签字后存档,提供《用电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2),告3知办理用电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引导并协助客户填写《用电申请书》(见附件3)、《客户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4)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二)增容时须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用电申请。对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与其商定后再办理用电事宜。(三)接受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应查验客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信息是否完整、检查证件是否有效。审查合格后向客户提供业务联系卡以及后续环节客户需填写的《客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申请表》、《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申请表》、《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对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填写《用电申请缺件通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6),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清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四)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五)对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在报送设计图纸的同时提交初步电能质量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六)对电气化铁路业扩报装,受理人员须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供电服务中心。省公司营销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及电业局参加,研究制定业扩报装工作方案,4并报国网公司总部备案。(七)同一项目的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应分别申请、同时办理,正式用电的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应同步建设。对已办理临时用电拆表销户并退还部分或全部临时接电费的客户,在原临时用电范围内,电业局一年内不得受理新的临时用电申请。第四章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第九条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查阅客户用电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历次变更用电情况等资料。第十条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客户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填写《现场勘查工作单》。勘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居民客户,应核定用电容量,确认供电电压、计量装置位置和接户线的路径、长度。(二)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应审核客户的用电需求,确定新增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三)对拟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应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对电气化铁路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气化铁路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5网营销[2009]1302号)要求确定供电方案。(四)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和受电装置运行情况。第十一条对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在勘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对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的客户,勘查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及时报相关职责部门,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第十二条受理人员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提出初步供电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用电信息,包括:户名、用电地址、行业、用电性质、负荷分级,核定的用电容量,拟定的客户分级。(二)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应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要求。(三)客户受电系统方案应包括受电装置的容量、无功补偿标准、客户电气主接线型式、运行方式、主要受电装置电气参数,并明确应急电源及保安措施配置,谐波治理、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要求。(四)计量方案应包括计量点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类别及接线方式、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等。6(五)计费方案应包括用电类别、电价分类及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等信息。(六)告知事项。包括客户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下一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有受电工程的客户,应明确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或产权分界点。第十三条根据客户的用电容量、供电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级,供电方案的审批实行会议审查、同级会签、分级审批制度。供电服务中心、电业局要在本单位业扩报装管理相关办法中明确。书面答复客户经审批确认后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答复单》(见附件7)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一份交给客户,一份存档。若有业务费用,受理人员需将《业务缴费通知单》同时交给客户。(一)低压供电方案可由现场勘查人员提出,经受理单位审核后答复客户。(二)供电电压35KV及以下的高压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由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审批,经审批后答复客户。(三)对含有自备电厂、跨地区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应上报省公司审批。(四)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110(66)KV及以上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的审定工作。方案审定工作采取集中开评审会议方式,营销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三个工作日将需要审定的资料交与参会的发展策划、运维检修、调度、基建等部门,各7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好初步审定意见以备会上讨论。方案审定后供电服务中心依据会议意见编制供电方案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根据省公司营销主管领导批示通过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分发给相关公司领导和各相关部门。方案审批采取网上会签方式。营销、发展策划、运维检修、调度、基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省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后,供电服务中心答复客户。省公司供电方案审批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供电方案应在如下期限内答复客户: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故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第十五条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供电方案发生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因客户需求发生变化造成的,客户应填写《供电方案变更申请单》(见附件8)并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对因电网原因造成的,应与客户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再答复客户。第五章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第十六条对有受电工程的高压用电项目,依据《供电方案答复单》,客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受电工程设计;对于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的,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电力工程典型设计图集》编制施工图。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工8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揽受电工程设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类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单位可承担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单位可以承担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第十八条受电工程完成设计后,客户应填写《客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申请表》并签章确认,按照《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提示准备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提交供电营业厅进行报审。第十九条受理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图纸资料时,应查验设计单位资质并审核报送资料。审查合格后应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至下一个流程相关部门。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应依照供电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开展,同时对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提交的电能质量初步治理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审核结果应一次性书面答复客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并督促其修改直至复审合格。《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一式两份,并请客户签字确认。供电电压等级110(66)kV及以上客户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协调发展、运维检修、基建、调度、供电服务中心及地市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供电电压等级35KV及以下客户的审核工作应由电业局客户服务9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用电审核重点:(一)对低压供电的客户,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进户线缆截面、配电装置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要求。(二)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主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线缆规格应符合供电方案要求;继电保护、通信、自动装置、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程;进户线缆型号截面、总开关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的要求;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三)对重要电力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还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四)对有非线性阻抗用电设备(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客户,应审核谐波负序治理装置及预留空间、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合格后,应在审核通过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并告知客户下一个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10(二)客户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受电工程承装(修、试)单位、监理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接电后的电网安全和客户用电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自行委托的受电工程承装(修、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