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第一章组织关系和团费第一节组织关系的转接第四条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第五条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第六条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七条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第二节团费第八条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九条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第十条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第十一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第十二条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第三节团员证第十三条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团员证的颁发范围:1、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第十四条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第十五条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六条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七条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第十八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第十九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第二章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第一节团员的发展第二十条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P[1][2]下一页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第二节离团与退团第二十三条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第二十四条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第二十五条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第二十六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第三章团内奖励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第二十八条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第二十九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1、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第四章团内处分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第三十三条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第三十四条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