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8〕101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近年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予以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南师范大学二ОО八年九月四日—1—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达到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学位的标准第四条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本学科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第五条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三)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性成果。第六条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3—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审定、授予以及学科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当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名,学校审定,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本单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名,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八)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九)审定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批准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以及专业学位硕士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十)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十一)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十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五)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5—(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八)推荐及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名单,审定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九)审核当年上岗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名单;(十)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第四章学位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申请时限(一)申请人资格审查1.申请人已取得毕业资格;2.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3.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在读期间未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等行为;4.申请人毕业学分达到学位规定标准和要求;5.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人员的学位申请没有超过学校规定的受理年限。(二)申请时限学士学位授予审查于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1次;结业后按规定换发毕业证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申请—6—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受理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申请时限(一)申请人资格审查1.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符合我校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2.申请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读期间未发生考试作弊、代考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3.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方可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同等学力申请者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必须已取得学士学位,同时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及学科综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4.申请人应在将学位论文送予同行专家评阅前提交下列材料,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7—(1)课程考试(考核)成绩;(2)开题报告;(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材料;(4)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及学科综合统考合格证明材料;(4)开题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及开题报告。预审合格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报校学位办。预审不合格的,各分委员会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种情况,将停止受理其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二)申请时限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1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申请时限(一)申请人资格审查—8—1.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符合我校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2.申请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读期间未发生考试作弊、代考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3.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方可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4.申请人应在将学位论文送予同行专家评阅前提交下列材料,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1)课程考试(考核)成绩;(2)开题报告;(3)按规定在培养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材料;(4)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5.预审合格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报校学位办。预审不合格的,各分委员会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种情况,将停止受理其学位申请或撤销—9—已授予的学位。(二)申请时限博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1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第五章学位论文要求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撰写按《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执行。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了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校学位办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必须具有中文及外文摘要,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10—限。(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一)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中文摘要1200字左右,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其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第六章学位论文评阅第十六条学位论文提交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将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根据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审阅论文并给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11—文答辩的意见。在获得导师同意答辩意见后,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打印好的学位论文及学院规定的相关科研成果材料,由分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将论文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交导师审阅。导师根据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审阅论文并给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在获导师同意答辩意见后,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打印好的学位论文以及学校规定相关的科研成果材料等,由分委员会指定专人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位以上(含2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被抽查的论文除外),专家分别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博士学位论文应由校学位办聘请3位以上(含3位)正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申请者可提出回避的专家1~2名,供校学位办参考)。第十八条评阅结果(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如果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12—原则上不能答辩。论文必须经过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属被抽查论文的,由学位办负责重新匿名送审),通过后才能申请答辩。但申请人如对此位评阅人出具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不服,可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意见表》,经导师及学科专业指导组认定该评阅人的意见确有问题并同意重送,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再匿名送审一份论文。再送审后如通过,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因重新送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将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再送审后如仍不通过,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