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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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019/9/202•《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二○○一年六月七日2019/9/203•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19/9/204一、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2019/9/2053、卫生要求3.1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3.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3.3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略)的规定。2019/9/206项目卫生要求色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2度(NTU)臭和味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pH改变量≤0.5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耗氧量增加量≤1(以O2计,mg/L)砷增加量≤0.005mg/L镉增加量≤0.0005mg/L铬增加量≤0.005mg/L铝增加量≤0.02mg/L铅增加量≤0.001mg/L汞增加量≤0.0002mg/L三氯甲烷增加量≤0.006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表1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2019/9/2073.4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3.5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执行。2019/9/2084、检验4.1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4.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4.3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2019/9/209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019/9/2010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2019/9/2011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2019/9/2012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3.2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金属: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2019/9/201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2019/9/20144、监测检验方法4.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4.2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019/9/2015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一般水质处理器2、矿化水器3、反渗透处理装置2019/9/2016(一)一般水质处理器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2019/9/2017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3023-93)2019/9/20183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2019/9/2019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2019/9/2020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2019/9/2021•感官性状要求•一般化学指标要求•毒理学指标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其他指标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要求其他相关指标2019/9/20226、功能试验6.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2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定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6.3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6.4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6.5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2019/9/2023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8、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进行检验。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0、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019/9/2024(二)矿化水器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2019/9/2025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2019/9/20263、定义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2019/9/2027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2019/9/2028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2019/9/2029•感官性状要求•一般化学指标要求•毒理学指标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放射性指标要求•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2019/9/20306、功能试验6.1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2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6.3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2019/9/20317、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8、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9、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019/9/2032(三)反渗透处理装置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2019/9/2033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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