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注释稿)对“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名称的说明: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两个词,在英语中同为mentalhealth,“精神卫生”就是“心理卫生”,二者没有语义上的区别。国内目前已通过精神卫生立法的省市均采用“精神卫生条例”名称。我市就立法工作向卫生部作汇报时,卫生部的意见是采用“心理卫生条例”名称也没有问题,更容易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还可为国家精神卫生立法作参照。《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下简称《条例》)的适用区域为全市,而非限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主要是考虑特区外各区人口众多,心理卫生工作任务繁重,而现有心理卫生服务基础薄弱,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以促进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心理卫生工作,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2—制定本条例。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下简称《规划》),在“总目标”第二条提出“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3、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下简称《意见》),在第一条要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在第八条要求“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4、《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下简称《纲要》)第十三条,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与精神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款。上海、宁波、杭州、北京、无锡等地先后颁布实施了精神卫生条—3—例。深圳毗邻香港,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迅速,心理卫生问题突出,市民对心理卫生服务的需求迫切,以立法促进我市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和谐深圳”建设和建设国际先锋城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各项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心理咨询,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心理卫生服务。依据:1、《意见》第一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纲要》第二条,“以预防为主,部门分工负责,依托现有力量,建立和健全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人员队伍。开展防治结合,增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预防和社区康复功能,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整合调整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通过改扩建和新建,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说明:—4—本条目界定了心理卫生工作的内容。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的心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1、《意见》的第一条,“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2、《规划》的第一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说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强调的是心理卫生工作的侧重点;“广泛覆盖”强调的则是心理卫生的覆盖面;“依法管理”则强调心理卫生工作的工作依据。第四条[权益保护]心理咨询求助者(以下简称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5—律平等”。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4、《护士条例》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参考依据:1、《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2、《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6—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说明:作为患者或者顾客的一方和提供服务的一方,应该是平等的,彼此相互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鉴于文化习俗与传统的原因,强调对心理卫生服务受授双方的尊重非常必要。第五条[政府职责]心理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依据:1、《意见》的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2、《规划》的第四条,“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7—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下简称粤府办115号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4、《纲要》第十四条,“建设和发展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政府落实和谐社会建设、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参考依据:1、江泽民2001年3月8日就主题为“精神卫生”的世界卫生日复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精神疾患已经成为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际社会对防治精神疾患甚为重视。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注重采取措施积极防治,综合治理,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精神卫生医疗和保障体系。”2、《深圳市卫生局2007年度责任目标白皮书》第三条第三款,“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重大—8—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开展“心理卫生进社区”试点,编制《深圳市心理卫生进社区项目工作手册》(试行)。”说明:心理卫生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条强调政府在该项工作中的主导和关键作用。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工作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批和监督心理咨询机构,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心理卫生相关工作。依据:1、《规划》的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结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结构设置方案”。该款分别对卫生、计划(发展改革)、宣传、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司法、人事、财政、物—9—价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第七款,“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2、《纲要》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参考依据:1、《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2、《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说明:本条是对心理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进行规定。心理卫生工作的核心是维护心理健康,其中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环节的医疗专业性很强,卫生行政部门应为心理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七条[其他组织职责]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其他团体协助做好心理—10—卫生工作。依据:1、《意见》第三点,“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2、《规划》第四点,“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3、粤府办[2004]115号文件,“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说明:心理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落实心理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第八条[协会管理]深圳市心理卫生协会是本市心理卫生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对咨询机构、医疗机构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对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性管理,维护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加入深圳市心理卫生协会。—11—依据:1、《规划》第四点,“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参考依据:1、《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十九条,“同行业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