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全院的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大学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为了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本条例制定的宗旨是建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安全保卫防范体系,加强安全保卫防范责任制,确保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使全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各项工作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下正常开展。各机关处室、部门(即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应参照本条例、建立本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五条各机关处室、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条例,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并起到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与任务第六条法人代表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与后勤保障处兼职安全管理员、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保障处。第七条后勤保障处与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与任务(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步落实、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二)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遵纪守法的教育。(三)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盗、防治安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的“四防”预防措施,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秩序。(四)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五)保护好发生在校区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六)负责全院(本部门)从事各种临时工作,外来暂住人员、举办各类活动活学术人员及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七)负责全院(本部门)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八)各学院负责人及学生实习领队老师,对学生在学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必须常抓不懈,并在每次外出实习和社会实践时与学生签订相关的人身安全责任书。(九)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各机关处室、部门均应成立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并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对全院各机关处室、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一)监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防范预案措施。(二)负责管理、考核、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落实各机关处室、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治安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四)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为主的各机关处室、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帮助其整改。(五)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六)落实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第十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范围:(一)大学城配备的校门警卫队负责大学城校门及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二)本院聘请的保安巡逻队负责校区内行政搂、科研搂、教学楼等设施的安全巡查、保卫、消防等任务。第三章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校门出入管理(一)校区内车辆凭出入证出入。未在大学城管委办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须持门卫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出入,非校区内的车辆也需持临时出入证出入。(二)来访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出入。(三)非校区内无关、闲散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穿行、滞留校区。无牌照机动车辆不予放行。(四)携大件、贵重物品出校区者,凡公物须持所在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证明;凡私物须持本人的放行申请。均需再到后勤保障处加签放行许可后,交校门警卫,即可放行。(五)出入校区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工作。第十二条财物管理(一)校区内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建立本部门重要财、物、场所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明确管理措施并责任到人。(二)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应有专门制度、专门场所及专人负责管理。(三)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重要、大型仪器、电器、设备等应有专门管理操作规范及定期检查措施,并责任落实到人。(四)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重要场所、物资及危险性物品存放区域应有登记,并报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备案。第十三条消防管理(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任制,各机关处室与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主要领导人为该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二)各关处室与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对火灾隐患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严重不良政治影响的部门、区域定为“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应同防火责任人一同向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三)火灾危险工种、场所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四)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及工具等应按相关消防法规配备齐全,设施、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保留记录。(五)校区内各机关处室部门需要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时,由各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向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领导递呈报告批复后,转后勤保障处,将其相关图纸、作业现场防火措施等需要经相关机构审批后,方可动工。并在作业前知会大学城管委办登记备案,并督促各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六)各机关处室、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必要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术。(七)各机关处室、部门应积极组织以青年为主的义务消防组织,加强领导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八)各机关处室、部门校区内禁止任意动火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时,需报请后勤保障处批准并登记备案。(九)各机关处室、部门应接受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促,积极配合校区统一开展的各项消防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交通管理(一)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应做到行人优先、慢速行驶、严禁鸣笛。(二)进入校区内的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后勤保障处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第十五条活动场所管理(一)区内的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礼堂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安全秩序的措施,制定专门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二)出租、借用上述活动场所,所属部门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报后勤保障处备案,并告知大学城管委办登记后,方可实施。(三)活动进行过程中,所属机关处室或部门应加强现场的管理,并对该活动负责。(四)在上述活动场所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该场所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宿舍管理(一)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工作。(二)非宿舍居住人员凭有效证明(证件)登记去向后,方可进入。(三)宿舍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和跟进,定时对宿舍楼层进行巡视。(四)宿舍居住人员应遵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需要,协助作好室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外来单位管理(一)来单位指不属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但经批准在校区内进行经营、宣传等活动的单位。(二)相关的单位领导,对有经营活动的公司、餐厅及摊点等,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准违反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各外来单位应持相关证明在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接受其安全管理和监督。(四)非经批准,不准在校区(包括附近管辖范围内)随意设置商亭或摊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予以处罚。第十八条重大活动管理(一)校区内主办大型活动或外来人员较多的活动时,组织处室或部门对活动负责,报后勤保障处备案并提前知会大学城管委办。(二)主办机关处室或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三)有关活动的宣传标语须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指定位置张贴。(四)任何机关处室或部门不得举办营业性舞会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区外人员售票。第十九条公共安全管理(一)准在校区内藏匿和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二)不准在校区内打架斗殴、滋意喧哗、赌博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行为。(三)未经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批准,不准在校区内随意张贴任何形式的宣传、张贴物,及经营、散布音像物品。(四)未经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批准,不准在城区内进行推销、拣拾废品、钓鱼、打鸟等影响校区形象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五)不准破坏校区绿地、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第二十条外籍人员管理(一)对在校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外籍教师、留学生、专家及其他人员,各所属机关处室或部门应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对外籍人员会客、留宿、外出等,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二)外籍人员来校区内参观、访问、采访、参加公务、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等,须有政府外事机关介绍信或其它证明。进入校区前应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经许可报后勤保障处备案并知会大学城管委办后,方可入校。(三)自行要求进入校区的外籍人员需说明理由,并提供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区。(四)接受教职工和学生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籍人员,应先向后勤保障处备案,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校。(五)外籍人员在校区内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校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章处罚及运用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校区内人员指在校内学习、生活、工作的师生、员工;校区外人员指除以上人员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将予以没收。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第二十四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区安全秩序管理办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对各机关处室或部门严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机关处室或部门领导同时处罚。第五章处罚的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由所机关处室或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执。第二十九条机关处室或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奖惩措施。第三十条机关处室或部门在执行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