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7医政管理与院前急救工作规范-2-目录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4(二)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流程…………6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7(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9三、死亡患者尸体解剖(一)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10(二)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12四、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一)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13(二)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流程…18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21(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流程…………………26六、院前急救(一)院前急救工作规范……………………………29(二)院前急救工作流程……………………………34七、院前急救调度(一)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36(二)院前急救调度工作流程………………………39-3-八、突发事件调度指挥(一)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40(二)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流程…………………44九、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一)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范………45(二)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流程………49十、重大活动急救保障(一)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50(二)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流程…………………53-4-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1.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2.目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各项医疗制度。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疗机构告知患方直接到局医政科进行委托或投诉,医疗机构并要及时告知局医政科。3.1.2局医政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医疗机构应配合局医政科工作。局医政科应在10日内作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领导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如双方不能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司法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3.1.3双方同意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双方自愿申请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协调解决。3.1.4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责任鉴定纪要送到局医政科备案。-5-3.2医疗纠纷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医疗机构立即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4.流程(见附件)5.职责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5.相关文件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6-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工作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解决医疗机构不能解决协调解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患者反映情况,调查核实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反馈给患方患者满意患者不满意协调解决区医调委法律诉讼-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1.总则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2.目的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3.1.2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0日内)。如受理,需申请人现场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不是当事人的,需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3.1.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申请书》,将委托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5日内)。3.1.4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8-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医学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3.1.5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场通知当事人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有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3.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4.流程(见附件)5.职责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5.相关文件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予以受理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将鉴定申请移交市医学会5日内通知不受理5日内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人受理当事人10日内提交鉴定材料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双方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对鉴定结果有异议,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医学会-10-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1.总则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2.目的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3.标准3.1一般工作常规3.1.1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尸检申请。3.1.2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需现场提交患者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若是患者子女申请尸检,需现场提交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患者配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证明、《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3.1.3受理的《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3.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3.2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11-4.流程(见附件)5.职责局医政科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5.相关文件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12-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尸体解剖申请不予受理,现场告知予以受理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区卫生计生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13-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1.总则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是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的规范程序,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免费产前筛查及其所生的新生儿免费疾病筛查服务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2.目的对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有一个规范程序,为孕妇及其所生的新生儿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筛查服务。3.标准3.1知情告知常规3.1.1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时,首诊医师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孕妇,征得孕妇同意并签字后,填写《青岛市产前筛查申请单》。不同意筛查者,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声明并签字。-14-3.1.2各接产机构产科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监护人同意后在《青岛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不同意筛查,监护人在拒绝新生儿疾病筛查声明上签字。3.2采血和递送、听力初复筛工作常规3.2.1孕妇产前筛查采血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各接产机构共同完成,孕妇于孕15~20周之间凭《青岛市产前筛查申请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采集静脉血,由采血机构填写《产前筛查统计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和保存,通过产前筛查网络信息化管理软件录入并提交孕妇信息后,每周二将孕妇血清标本、申请单集中送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产前筛查实验室。3.2.2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足跟血采集由各接产医院产科完成,并制成血斑标本,每周一递送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周二递送到市新筛中心实验室。3.2.3正常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由产科完成耳声发射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NICU住院婴儿在出院前完成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3.3结果反馈与告知、诊断3.3.1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结果通过产前筛查信息化管理网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各采血机构,由各采血机构告知孕妇本人。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市产前筛查实验室告知其产前诊-15-断的必要性。3.3.2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过新生儿筛查信息化管理网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院,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院负责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可疑阳性新生儿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告知重新采血或到市新筛中心确诊。3.3.3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转诊到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听力学诊断。3.4信息管理3.4.1各接产机构每月10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4.2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汇总数据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5免费范围、筛查费用及报销流程3.5.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青岛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筛查的孕妇和新生儿。包括女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男方是城阳区户籍,女方是青岛市外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在青岛市居住满一年并纳入城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青岛市外户籍流入孕妇及其新生儿。3.5.2孕妇产前筛查费用为160元/人次,新生儿遗传与代谢性疾病筛查费用为144元/人次,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为80元/人次。-16-3.5.3夫妻一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产前筛查及其所生新生儿在区内医院进行疾病筛查实行直接减免;余均自费筛查后,持相关证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签字报销。3.5.4各筛查机构垫付资金明细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核,经财政核准后拨付。4.流程(见附件)5.职责5.1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并进行日常工作督导。5.2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工作实施。5.3各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做好各种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以及可疑阳性、高风险人群的追访。5.4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相关宣传材料,督促孕早期妇女到定点机构进行早孕建册,指导社区出具流动人口孕妇、新生儿免费筛查证明。6.相关文件6.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3]1号)6.2城阳区卫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生工程免费项-17-目、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的通知(城卫字〔2015〕82号)-18-孕妇产前免费筛查工作流程建册时告知、知情选择采集静脉血,登记并通过系统提交相关信息,每周二递送血标本、申请单至市产筛实验室。筛查结果反馈到各采血机构,告知孕妇本人。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由市产筛实验室告知其产前诊断的必要性。各接产机构每月10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