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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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监总局专门下发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6月20日制度的制定依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暂不纳入统计范围。(基本建设矿井和洗煤厂暂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统计制度的名称由原来的《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变为《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和原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相比,新增两项内容,删除一项内容,原制度19项,新制度20项)新增内容: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删除内容:应测点数项目的名称有些变化,例如“职业危害”变为“职业病危害”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和原制度相比统计项目的名称比较:年核定能力——年核定能力(无变化)从业人员平均数→从业人员数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名称没有变化)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新增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新增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应测点数→删除实测点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统计内容1年核定生产能力、2从业人员数、3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6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7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8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9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0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2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14累计职业病病例数、15检测点数、16达标点数、17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8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9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20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填报单位(1)煤矿(2)监察分局(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煤矿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2)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的报表填报工作,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并及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的《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报表的种类基础MKZWA表MKZWB1-MKZWB4表通过软件上报4.报表报送方式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采用煤矿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形式。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两种方式上报至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要求各煤矿全部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数据。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填报问题“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两项内容为新批准的《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新增设的两项内容,由于这两项内容涉险保密,国家局不允许通过网络填报。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填报问题煤矿企业通过单独的报表(附表一)报到分局。分局汇总后将汇总表(附表二)报到省局。附表一填报单位:(盖章)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职业性皮肤病其他男女十年以上十年以下原岗位调离岗位退休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注:附件一: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20年煤矿企业职业病病例数统计表合计职业病种类性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年限现工作状态指标释义。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企业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指煤矿企业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因工作期间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导致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附表二附件二:填报单位: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职业性皮肤病其他男女十年以上十年以下原岗位调离岗位退休…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注:指标释义。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企业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指煤矿企业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因工作期间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导致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类型。合计职业病种类性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年限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分局辖区2013年煤矿企业职业病病例数汇总表煤矿企业名称1.××煤矿企业2.××煤矿企业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现工作状态指标名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5.报送时间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矿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各分局报送时间次年1月5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次年1月8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6.统计要求各统计单位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局将在各煤矿上报后,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2.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3.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煤矿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企业注册类型110国有企业160股份有限公司120集体企业170私营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90其他企业140联营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5.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写“已申报”或者“未申报”。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指报告期内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填写“已培训”或者“未培训”7.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即每月从业人员数之和相加后除以12,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的煤矿企业,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煤尘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10.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从业人员应进行培训16.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往年有的煤矿填报的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相等,有的和从业人数的平均数相等。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应该是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应该进行培训。注意:规定没有这样表述:煤矿企业应当对接触治病危害的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1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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