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机构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档案是指反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部门和监督执法人员各类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记载。执法档案分为单位执法档案和个人执法档案。第三条建立执法档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第四条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工作,按年度向政工部门通报执法档案记载情况。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把执法档案作为评价执法单位执法状况和绩效,对消防监督干部晋职、晋级、晋衔及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执法档案的内容第六条单位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执法职责范围、执法岗位设置、领导成员及其分工、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及构成和执法责任书等基本情况。(二)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三)执法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执法工作总结;2、办理各类案件的情况和个案质量评判情况;3、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和消防行政审批质量抽查情况;4、执法办案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情况;5、其他执法活动情况。(四)执法监督情况,具体包括: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涉法上访、控告申诉等情况;2、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本单位执法方面的有关意见、执法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或决定、查处函件的落实和办理情况;3、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本单位组织的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专项执法检查或者综合执法检查情况;4、其他反映执法问题的情况。(五)奖惩情况,具体包括:1、本单位及消防监督干部因执法办案受到表彰,被评优、记功、奖励情况;2、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消防监督人员因违法执法受纪律处分(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第七条个人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消防监督人员执法办案基本经历情况和执法责任书。(二)岗位资格认证、执法业务培训学习、考试考核情况。(三)执法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执法工作总结;2、主办和协办的监督执法工作质量评判情况;3、其他执法活动情况。(四)执法监督情况,具体包括:1、主办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情况;2、被投诉的情况以及经查证属实和处理情况;3、因执法工作存在问题被有关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或部门查处、通报、纠正等情况;4、其他反映执法问题的情况。(五)奖惩情况,具体包括:1、监督执法人员因执法办案受表彰奖励情况;2、监督执法人员因违法执法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第三章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第八条总队、支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对本级和下一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建立单位执法档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部门每名消防执法人员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完整记录消防执法人员在公安消防机构任职期间的全部执法活动。第九条法制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单位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等日常工作;个人执法档案由执法单位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凡需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或执法个人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其签字后存入执法档案。第十条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对符合执法档案内容的情况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地收入执法档案。第十一条执法档案材料收集采取“一案一记、一事一记”、日常记载与集中收集、单位或个人申报与执法档案管理人员主动收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审核工作对个案质量进行评判,并认真填写个案评判表,存入单位执法档案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第十三条对单位和民警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后,法制部门应当将考评的汇总情况、结果和整改意见收入执法档案。第十四条各执法单位和监督部门对执法档案工作应当加强配合。纪检、审计、督察、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在查处后及时通报同级法制部门并移送结论性书面材料。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因执法事项受到表彰、奖励的,除收入单位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收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执法档案。发生执法违法问题的,执法问题同时收入单位执法档案和责任领导、责任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随人员的工作变动相应转移,由新单位延续管理保存。第十七条列入执法档案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按年度装订。单位执法档案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移交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档案室集中管理,长期保存。个人执法档案由各执法单位在每年4月份前统一移交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集中管理(大队可直接移交支队法制科),长期保存。销毁执法档案应当由法制部门制作《销毁执法档案审批表》,列明拟销毁的执法档案目录及销毁理由,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执法档案。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管理、保存、销毁执法档案的;(二)损毁、丢失执法档案的;(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执法档案材料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鲁甸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我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三条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人劳社保局、人防办、电视台、外宣中心、政府信息中心、保险公司、县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第四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制订全县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二、定期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五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县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县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六、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县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县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县政府行文。第六条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一、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二、四、十六、七十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目标考核内容。二、县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六十七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三、县发改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四、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五、县建设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六、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管理、维护;对新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进行规划设计,报消防大队审查备案;对停水区域应提前通知消防机构。七、城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在城市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市政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对新拟建的城镇燃气站(点)时,应及时消防安全审查合格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八、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