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案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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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案件备案制度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案与调查三、各科室对下列案件应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记录”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四、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管辖时,受理承办科室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五、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管辖。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立案日期、制定承办科室及其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位列第一者为主办人。立案三日内应报稽查科备案。六、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领导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承办人回避。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八、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搜集证据(书证、物证及影像资料),完整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九、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十、承办人应尽可能在立案之日起20天内调查终结,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天。十一、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和提出的处罚建议等。承办人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十二、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完整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区卫生局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读后送达当事人。十四、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稽查科,七日内由稽查科报区卫生局备案。十五、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执法人员,负责督促落实处罚决定的履行或执行及结案并立卷归档保存。适用一般程序案件十六、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组织合议。具体办法参见执法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十七、承办人应当根据合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四)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除第(四)、(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所领导批准后结案。结案七日内应报稽查科备案。十八、稽查科根据合议结果,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稿,经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签署后,报区卫生局审批。十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承办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十、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制科,由稽查科制作“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签署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批。二十一、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填写陈述申辩审核意见表,由承办科室会同稽查科报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合议。对无须重新合议的,由稽查科制作“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对重新合议结果发生变化(主要是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的,按第十八条要求重新制作文稿报批后由承办人送达当事人。二十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应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区卫生局审批。二十三、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适用听证程序案件二十四、经合议,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十五、稽查科根据合议结果和所法律顾问意见,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稿,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签署,报区卫生局审批后,由承办人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送达当事人。二十六、承办人应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及时将当事人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决定告知稽查科。对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核实其是否要求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时,按一般程序进行。二十七、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区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二十八、区卫生局决定予以听证的,稽查科、承办科室及承办人应认真准备,准时参加听证。二十九、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承办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对认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三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人员签收。三十一、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三十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三十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上述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与结案三十四、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应关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三十五、除按规定应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稽查科,由稽查科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文稿,经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签署,报区卫生局审批、盖章,同时提交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向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十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按所《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管理规范》进行整理装订,承办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结案七日内报稽查科备案,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交档案室归档保存。三十七、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十八、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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