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2第五条公司指定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并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沟通(一)沟通时点: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保持联系沟通。(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等形式,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三)该阶段的沟通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2、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汇报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书面意见;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的恰当性;35、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6、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7、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8、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自主议题。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中沟通(一)沟通时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入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的适当时间。(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可以选择采用现场会议、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通形式。现场沟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三)该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2、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审计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5、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4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6、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7、与会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沟通(一)沟通时点: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适当时间。(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三)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2、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3、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4、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5、对外担保情况;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总结;7、审计委员会审阅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书面意见;8、与会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应在会议召5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对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6(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第十六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