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贿选案反思参考发言稿(样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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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档,供参考1/16辽宁贿选案反思参考发言稿(样稿)(4篇)【题记】这篇精编的文档“辽宁贿选案反思参考发言稿(样稿)(4篇)”由三一刀客最“美丽、善良”的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使用,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1我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贿选”,可以看出在选人用人中歪风邪气盛行。个别地方拉票贿选成风,一些领导干部一度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凌驾组织之上,干部能不能上、什么时候上由个人左右,不尊重组织的决定,人为干扰组织的决定。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既破坏了权力公正性,又侵蚀了以人人平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同志强调:“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必须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管党治党,关键在人。择好干部,有利于我党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地位,才能更好地造福于人民群众。因此,务必要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选拔出好文档,供参考2/16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好干部。首先加强教育,夯实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其次深化改革,完善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做到民主推荐、公开考试、公平竞争的要求,不简单的“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凡提必考”,认真调查,全面衡量干部的考绩与实绩、口才与口碑、临场表现与一贯表现,倾听民意,选出重实干、重实绩、百姓认可的好干部。最后强化监督,用监督来震慑和警示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注重事后检查变为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督察为主动防范,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2今年1月15日,在中纪委xx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对“衡阳破坏选举案”一连发出了“这里面的共产党员到哪儿去了?市委和市政府到哪儿去了?当地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哪儿去了?当地的纪委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党纪国好文档,供参考3/16法观念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良知到哪儿去了?”等“六个到哪儿去了”的诘问。“衡阳破坏选举案”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作为共产党员,应该以“六个到哪儿去了”的诘问,深刻反思案件教训,剖析问题根源,探究治本之策,坚决防止类似案件重演。以此为镜,照出我们党员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自重。是需要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谨言慎行,尊重自己的人格。每一个党员首先必须要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要清楚明白自己的价值所在,再进一步,我们要安守本份做到言行举止要合符其身份地位,对自己所担负的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责任后果全面负起责任,并坚持不懈地直到完成自己的责任使命。自省。“吾日三省吾身”,这是孔子的弟子曾子的一句名言。人贵自省,贵在自觉,党的所有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主动亮出自己的缺点,认真地反省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经常地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及时改正。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加强自己道德修养和自我控制能力。衡阳贿选案的发生根源在于干部缺乏自省,没有把党的政策允许不允许、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放在眼里,“目无法纪”、“目中无人”,在自省上更找不到的好文档,供参考4/16出发点和归宿。自警。顾名思义就是自己警示自己,做到自我戒备、自我告诫、自我警觉、自敲警钟。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应该是环环相扣的,只要中间有一到两个党员能够做到给自己的思想敲起警钟:“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也就不会发生此起案件。正如古人所言:“常鸣警钟,行举自醒”。加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修养,尤其要注重提高自警意识和自警能力。自警是抵御外来诱惑的“防火墙”,是荡涤心灵尘埃的“清新剂”。忘记自警,好人有可能变坏。共产党人的自警,就是要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线,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自律。“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乃先”,衡阳贿选案就是少数党员干部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进攻,毁掉了党员的一生,损害了党的形象。自律就是要让每个共产党员牢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定自我牺牲,自我奉献的精神,做到先人后我,舍小家为大家。没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就难以做到严格自律。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具有这样的胸怀和信念,才能有自律的坚实动力。高度的自律是深深根植于人内心的事业向往和奋斗追求。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自律是一面旗帜,指引一代代共产党人始终不忘立身之本,永葆政治本色!自励。“此皆自勉,以役其德者也。自励就是挖掘自己内好文档,供参考5/16心世界的力量,凝聚前进的动力。衡阳贿选案的发生,不能阻挡我们共产党员的脚步,我们要时刻不忘自己是共产党员,争当先进,应当模范,不论顺境还是逆境,不论辉煌还是平凡,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朝乾夕惕、兢兢业业,真正做到“块块荒田水和泥,深耕细作走东西。老牛亦解韶光贵,不等扬鞭自奋蹄”。衡阳贿选事件给我们每一名党员警示就是:衡阳贿选案中不少党员以身犯险,触碰“高压线”,是对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不清,对正确对待和使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理解不透彻。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面临着什么,无论处在什么样的位置,我们共产党员时刻都要牢记自己肩负的光辉使命、坚定信仰,要时刻缅怀党的光辉历史,不能辜负党和人民对自己的期待,不能让九泉之下的人民烈士们蒙羞,不能让反党、反人民的势力看笑话,让共产党人的旗帜永远飘扬在共和国的大地上。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3何谓贿选,顾名思义,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即在选举中竞选者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好文档,供参考6/16在国外的公职人员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中,普遍存在着选举过程中的民间资金的支持,特别是在发达国家,选举费用惊人,没有足够的民间资金的支持,想获得选举胜利是难以想像的。这些人一旦上台便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使自己曾经对提供赞助支持的投资者回报的诺言得以兑现。这种竞选中民间资金的介入是否属于贿选呢?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应该属于贿选。因为,其一,贿选的主体应当是竞选者,贿选的对象是选举代表和选民;而民间资金对选举的渗透则相反,是民间资本对公共权力的寻租。其二,贿选的方式呈多样化,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可以是现实利益,也可以是可期待的利益;而民间资本向公共选举的渗透的方式是金钱。其三,贿选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民间资本对选举的渗透行为不一定违法。从宪法学意义上讲,我国有两类选举,一类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一类是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我国目前存在的贿选也主要表现为公职选举中的贿选和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贿选两种。从实际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研究贿选不能忽略自治组织的选举。在中国近几年大量发生的贿选案件中,一个令人非常痛心的现象是人大代表或选民常常被蝇头小利所贿买,有些地方在选举中甚至出现代表或选民被全部收买。有人惊呼,这是中国好文档,供参考7/16民主选举制度的失败和悲哀,认为中国目前民众的素质和教育程度不适合进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选举。这一观点并无新意,似乎在上个世纪的中国即有人提出,认为中国“民智未开”,在这样一个社会不可能推行民主政治。按照这一观点,我们必然首先开启民智,然后才能向民众灌输民主。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上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不考虑民情实行过度的民主必然会导致民主的“癌变”,贿选即是这一癌变过程中产生的顽症。如果该论点成立,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目前搞普遍的民主选举的时机仍不成熟,中国几十年来的民主选举的法律实践是超越历史阶段的,是失败的。果真如此吗?经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宪法学者蔡定剑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能不能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而扩大直选最大的阻碍来自一种先验观点: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素质太低,搞不了民主选举。但大量调查表明,民主选举与公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老百姓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他们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民主,什么是选举制度,但他们知道什么样的选举他们应该参加,什么样的选举他们不愿意参加,这种热情和追求不是因为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可见,不能以民众素质为借口来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和中国建国以来的民主选举实践。就公务人员产生的机制而言,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好文档,供参考8/16制度就意味着中国应恢复传统的举荐制、科举制,甚至军功制、世袭制。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有人认为,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有选举必然就会有贿选。纵观世界民主选举史,贿选一直延续至今。在古希腊的乡村选举中,候选人宴请选民已成为一种习惯。在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曾记载候选人如何向选民贿选。在16、17世纪贿选更是盛行。在意大利,马基亚维利向李奥十世建议:如果选举结果不如您的意,就让人们得到表面的选举,用收买选票……的办法,扰乱选举的结果。在德意志,弗兰西斯一世和查理五世为争取皇帝头衔,彼此用装满金银的钱包混战。在近代中国,有曹锟贿选大总统。在当今各国,贿选丑闻更是不绝于耳[1]。从选举发展的历史看,贿选早已存在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然而,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多党制的关系制约和选举制度的精心设计以及选举经费法制化,鲜有贿选丑闻;而贿选往往频频发生在选举制度诞生的初期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的缘由令人深思。但这一现象表明,民主选举制度并不必然产生贿选,认为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必然产物的观点有待商榷。可以说,贿选现象与民主选举制度密切相关,民主政治为贿选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在专制制度下,在世卿世禄的官僚任用体制下,不可能存在贿选。但民主选举制度只是使贿选成为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不能认为有民主选举制度必然有贿选。在民主政治体制下,需要诸多因素的综合作好文档,供参考9/16用,才会产生贿选。贿选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从东西方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在选举制度发展的初期,贿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当代贿选多发生于东方。这具有深刻的文化背景。东方民族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社会关系中特别强调道德教化,而忽视法律规制。主张“德主刑辅”,突出的是礼对于法的支配和法对礼的服从,中国古代的法早已被淹没在礼教的汪洋大海中。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所谓法律是舶来品,中国古代法律应称为礼法或者伦理法律[2]。这一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社会是一个家国一体的身份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被定位于这一伦理亲情社会的某一角色。在这一伦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靠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而是身份的尊卑和人情的亲疏。现代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东方文化传统没有改变,虽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真正支配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这些明规明令,而是“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没有成文甚至不能成文,但却得到普遍的践行。这一潜规则的决定力量即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身份关系和人情伦理。而人情伦理关系的维系是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为纽带。因此,在选举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来融通关系也就成为正常现象。贿选是政治行为的经济化。选举制度是各国宪政制度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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