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湖北省消防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新增章)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湖北省消防条例一、立法背景一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二是适应消防工作实际的需要;三是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需要。湖北省消防条例二、制定过程历经四级机关,历时两年半,经过52个环节,修改30稿。2008.12-2009.03省消防总队:8次座谈会、5次研讨会、2次办公会2009.04-2009.06省公安厅:2次法律审核、1次厅长办公会;2009.07-2010.06省政府:3次省内调研、5次座谈会,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2010.07-2011.04省人大:5次省内调研、2次省外考察、8次座谈会、2次内司委主任会、2次法律委主任会、4次人大主任会、2次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消防条例二、制定过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参加表决的56位人大常委有53人赞成、2人弃权、1人反对,高票通过。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指示:“消防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全国各地的教训提醒我们,要时刻紧绷消防安全这根弦。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消防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在全国率先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为把消防工作问责制落到实处,《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积极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2.凸显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为切实贯彻“政府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原则,《条例》第九条中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经费保障、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同时,为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政府消防职责的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3.明确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对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不够全面,且比较原则。为增强法定职责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条例》第二章专门集中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即:发改、住建、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职责;安监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职责;质监、工商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宣传教育的职责。如此规定,有利于各部门依据《条例》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局面。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4.拓展消防工作的经费来源。为解决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过低和范围偏窄等实际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消防业务经费,拓宽到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经费;同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招聘的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经费必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稳定消防员和文职雇员队伍。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5.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针对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严重不足,道路、水源不达标等问题,《条例》突出重点,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一是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将城市和农村消防工作统筹规划;二是第十条规定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三是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省政府对乡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对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扶持力度。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6.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不配套,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大都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缺乏,安全隐患突出。对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加快进行消防改造。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7.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没有将其纳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畴,而作为消防安全监管难点的小场所,大都设置在此类建筑中,极易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条例》从源头着手,第二十条第二款补充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此外,针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中存在的重复、虚假备案等逃避监督抽查的行为,《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严禁重复备案、虚假备案。对不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者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8.突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针对我省高层建筑不断增加、火灾发生后扑救逃生困难等突出问题,《条例》总结了消防专项治理中一些好的做法,通过立法确立下来。第二十条规定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审核、验收,扩大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范围,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第二十五条对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立足自救,规定高层建筑需配置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9.明晰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当前,多产权单位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消防管理责任不清、主体不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难以起到防、灭火作用。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0.明确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针对目前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存在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内容不清、费用缺乏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消防法》的基础上,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明确了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和费用来源。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1.加强对个体工商业主的消防监督管理。针对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将个体工商业主作为个人监管,消防违法成本低,消防监管难度大,而个体生产经营场所火灾多发的现实问题,《条例》第十七条对《消防法》作出积极补充,将具备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业主纳入“单位”范畴,承担《消防法》和《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在第六十条中设立了法律责任,增加其消防违法成本,强化对个体工商业主的监管力度。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2.打造消防宣传“三提示”湖北特色品牌。实践证明,我省率先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是对公众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的最直观方式,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举措。《条例》第二十九条把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确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义务,规定了“三提示”的具体内容;同时,对未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的,《条例》第六十四条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为深化消防宣传“三提示”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3.规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针对《消防法》没有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资质条件和认定机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无序竞争、降低标准、违规经营等情况,《条例》依据《消防法》,设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准入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资质条件以及认定许可机构,并在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对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4.依法确立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为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确立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等“四类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同时在《条例》第六十七条中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5、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受害人的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还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湖北省消防条例三、十六大亮点1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整改重大隐患往往投入多,难度大,涉及面广。而我省一直以来实行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由政府主责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形成政府、部门和单位共同整改隐患的合力,有效消除了一大批重大火灾隐患。《条例》将这种行之有效的做法用立法确定下来,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