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把关能力二○一○年九月十日——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目录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现场检查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案例液化石油气瓶监察基础知识(GB5842-2006)规范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1、预防为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采用行政手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要求,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确保特种设备的状态,相关人员的行为达到预期要求,消除安全隐患.2、全过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防止事故为出发点,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环节实施的,这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忽略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安全,导致事故发生.3、强制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国务院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使政府赋予的权利,具有强制性.4.专业性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均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设备从生管到死,安全技术规范繁多,专业性比较突出.5.技术性高。承压类设备以机械加工和材料力学为基础,机电类设备以机械原理和电气控制为基础,设备安全性能与生产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涉及较深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6.责任性大。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有丝毫含糊,如果不懂装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挥,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必要性是预防事故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提升把关能力有序高效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不健全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建立不健全,未定期进行事故演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完善特种设备未经注册登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未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件过期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运行记录、维保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案例互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案例一:2009年4月13日,某县级质监局监督监查股行政执法人员王某到某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王某直接来到该企业的锅炉房,要求正在作业的司炉人员陈某出示该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以及陈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陈某表示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也未取得《使用登记证》。行政执法人员王某针对锅炉超期未检和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立即在现场给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台锅炉的作业,锅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让陈某签字确认。随后,王某离开该企业,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全部结束。案例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的错误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特[2008]343号)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至少需要2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参加;3、王某开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派员到场配合检查。4、王某在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未出示相关证件,也未向被检查人表明来意。5.现场检查内容不全,如:安全阀、压力表、运行记录等。6.现场检查中未使用相应的现场记录表格。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不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而应给被检查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由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签字确认。9.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没有核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没有形成闭环。案例二2010年7月4日,某县级质监局刘某、詹某(持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到某溶解乙炔充装站进行专项检查。刘某、詹某向溶解乙炔充装站负责人出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并说明来意后,刘某、詹某在充装站办公室内先对该溶解乙炔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充装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的建立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了节约检查时间,刘某给詹某打了声招呼便独自一人进入了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刘某发现该充装站一名充装人员正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于是刘某立即拿出手机给充装站技术负责人打电话要求立即赶到充装车间对这一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充装站负责人到达充装车间后,执法人员刘某口头上指出了违规行为,让其第二天到质监局接受调查处理。随后,刘某回到充装站办公室。刘某、詹某对检查中发现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充装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气瓶充装单位于2010年7月19日前将问题整改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便离开了气瓶充装站。2010年8月10日,该溶解乙炔充装站缴纳了行政处罚款。此次专项检查的全部工作到此结束。案例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的错误1、刘某和詹某执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不能进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特[2008]343号)第六条规定: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2、刘某独自一人进入充装现场进行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至少需要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3、刘某未立即制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4、刘某在气瓶充装站内打电话。5、刘某口头通知受检查单位第二天到质监局接受调查处理。(应在现场做好该单位在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记录工作,并让充装站负责人签字确认这一违法事实。)6、对正在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应做《调查笔录》,而不能以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说明的做法来记录违法事实。7、非自有产权气瓶应该立即予以查封或扣押8、安全检查中未使用相应的现场记录表格,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记录于相应的现场检查表格(检查原始记录表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签字确认后,作为此次检查的档案存档)。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9、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没有核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没有形成闭环。应填写《特种设备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后续跟踪记录表》.案例三:2010年1月8日,A县质监局王某、张某、陈某(其中陈某持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张某、王某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3名工作人员到该县域内由B水电公司负责修建的A县水电站施工现场开展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王某、张某和陈某在未与水电站施工单位联系说明来意和现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该水电站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由于现场在用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汽车起重机、焊割使用的用工业氧气瓶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检查过程中,施工单位B水电公司无相关人员在场,其中陈某检查的现场在用8台汽车起重机均系B水电公司在A县租用,陈某现场见汽车起重机具有A县所在市的质监部门发放的《使用登记证》后便未对其它情况进行检查;王某和张某检查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现场无操作人员且设备本体无制造铭牌,现场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明;3人现场均未对焊割用工业氧气瓶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查。由于临近下班时间,于是王某、张某、陈某3人决定不再前往B水电公司现场项目部进行有关管理情况和资料方面的检查,也未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文书,仅针对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由王某向B水电公司书面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0年2月10日前向A县质监部门提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明,并由该公司设置于施工现场入口处门卫刘某负责签收,同时口头通知刘某要求B水电公司派人于1月9日前往A县质监局接受相关调查。2010年1月9日,B水电公司A县水电站项目部门负责人赵某在未开具公司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便来到A县质监局接受有关调查,A县质监局负责检查的王某、张某对赵某仅就检查发现的压力容器无使用登记的问题进行调查后,于2010年1月20日对B水电公司以“在用特种设备未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便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作出了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实施。至此,对B水电公司的专项检查全部工作到此结束。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1、王某、张某、陈某在开展现场检查前未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和现场出示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使用单位开展检查(此点违反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规定);2、检查过程设备使用单位无相关人员在场共同参与检查(此点违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致使使用单位对检查现场情况无从知情);3、现场检查的设备种类不全(现场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气瓶等,但检查人员仅检查了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未对气瓶情况进行检查);4、所检查设备需检查的内容不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应包括从安全管理和具体设备使用情况2方面内容,其中管理方面应检查“机构及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等方面内容,设备使用情况应检查包括“作业人员、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运行参数、本体(阀门)状况及维保状况”等方面内容);5、查找问题不全(现场发现的民用液化气瓶替代焊割用气瓶是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检查人员未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与指出);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6、现场检查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全(质监行政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过程规定现场检查时所需作的原始资料应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涉及检查相关内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而该案中质监检查人员现场仅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项原始记录);7、告知方式不符合规定(质监行政执法规定凡需通知行政相对人的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而该案中执法人员通知被检查单位接受调查事宜系采用口头告知而非书面告知方式);8、所下达的监察指令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质监总局关于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明确规定必须由2名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监察人员或至少1人持监察员证另一名持行政执法证的2名人员共同下达并签字的指令书方为有效;本案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错误有:9、调查的对象不符合规定(该案中质监部门对B水电公司A县水电站项目部负责人赵某进行调查,而赵某未取得B水电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便前来接受调查,对其的调查取证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10、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行政执法涉及处罚的案件必须经过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初审、案件审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结案报告等法定程序;而该案中仅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便决定实施行政处罚);11、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全面(涉及特种设备方面的行政案件,其调查取证应包括对使用单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检验机构等方面和环节的调查内容,而该案中A县质监部门仅对B水电公司进行调查取证);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未形成闭环,不符合特种设备日常或专项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该案中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处罚后,A县质监局没有核查B水电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整个检查过程未形成闭环同时应填写《特种设备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后续跟踪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