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等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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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等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接待和推广工作,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等调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等之间的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上市公司或监管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二章接待和推广机构设置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等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投资者等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投资者等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第五条关于特定对象到公司的调研、采访等工作,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八条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部门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或会议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统筹安排,对其进行预约登记,同时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主题等内容,并指派董事会秘书室相关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五条如果有必要,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十八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接待、推广工作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章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对其进行预约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主题等,预约登记单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前二个工作日将预约情况报告报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身份认真进行核实,并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内本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情况书面报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将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预约登记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五章保密及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应当诺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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