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6〕39号)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我局对环境监察标准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西部地区)2.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监察标准化通知抄送: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6日印发附件1: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部地区)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建设标准一级二级三级机构与人员1机构名称经当地编委发文批准的独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00号文件规定或为环境监察(分)局;组织健全,正式挂牌。2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求,满足执法需要。3人员管理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4人员学历(大专以上)95%90%85%5持证上岗率100%95%90%6职能到位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职能能够到位。7办公用房人均不少于12m2人均不少于10m2人均不少于8m2基本硬件装备交通工具8执法车辆1辆/4人(省级至少1辆越野车)1辆/5人1辆/6人9车载样品保存设备3套2套1套10车载GPS卫星定位仪每车1台取证设备11摄像机4部2部1部12照相机1部/4人4部3部13录音设备3台2台1台14影像设备(电视机和VCD机等)1套1套15水质快速测定仪3部1部16酸度计4部3部2部17溶解氧仪3部2部2部18暗管探测仪1部19烟气黑度仪3部2部1部20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3部2部1部21粉尘快速测定仪3部2部1部22标准采样设备4套2套2套23声级计1部/4人1部/6人1部/9人24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3台2台1台通讯工具25固定电话3部2部1部26移动通讯3部2部1部27传真机2部1部1部办公设备28台式计算机1台/1人1台/2人1台/3人29打印机2台1台1台30笔记本电脑3台2台1台信息化设备31排污收费管理系统1套1套1套32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1套1套33服务器1台1台3412369环保热线省、市、县级分设信息管理系统、呼叫中心和受理系统。应急装备35应急指挥系统1套36应急车辆2台1台37车载通讯、办公设备2套1套38应急防护设备5套3套39应急取证设备2套1套基础工作40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制度健全、遵守和实施。41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42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按有关文件要求报告。43政务公开制度按5项公开要求公开。44档案管理工作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建设标准一级二级三级45执法文书文书合法有效,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备注:1.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5.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附件2: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局(厅)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局(厅)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计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所属环境保护局向上级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机构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次年1月份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第十条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机构,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机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监制的标牌。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次年1月份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通报。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检。第十二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要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第十四条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初审推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基本硬件装备(40分)交通工具(7分)8执法车辆5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9车载样品保存设备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0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取证设备(17分)11摄像机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12照相机2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3录音设备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4影像设备(电视机和VCD机等)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5水质快速测定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6酸度计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7溶解氧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8暗管探测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9烟气黑度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0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1粉尘快速测定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2标准采样设备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3声级计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4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通讯工具(3分)25固定电话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26移动通讯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7传真机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办公设备(4分)28台式计算机2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29打印机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0笔记本电脑1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信息化设备(9分)31排污收费管理系统3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32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3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3服务器1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412369环保热线2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应急设备(15分)35应急指挥系统3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36应急车辆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7车载通讯、办公设备2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8防护设备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9取证设备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基础工作(20分)40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5缺1项扣0.3分。查文件和制度上墙情况和执行情况41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5缺1项扣0.4分。查文件和程序上墙情况和执行情况42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3不按时报告不得分。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类报告审核情况43政务公开制度2按照五公开要求计分,每项0.8分查公开栏44档案管理工作2符合规范要求1分有专人管理0.5分有专门档案室0.5分查阅档案卷宗45执法文书3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合计100考核得分达到90分的,可定为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备注:1.各市、县人员编制低于标准下限20%,人员工资没有全额纳入财政,均一票否决,不能进行达标验收;2.暗管探测仪,市、县级不在考核范围;3.东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属于财政转移支付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按照西部地区执行;东部地区县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不属于贫困县的,按照中部地区执行。